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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把子”、“大宪章”抑或“天平”? 刑法价值的追问、批判与重塑

  刑事程序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同样也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亦非一句“任何人在被 依法确定有罪之前,推定其无罪”所能涵盖。无罪推定的核心在于给被告人设置一个与 公诉人对等、平等的诉讼地位,使其面临国家的刑事指控时有充分的抗辩机会,以排除 司法过程的恣意因素,保证司法选择的客观、理性和公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在观念 层面,应当彻底破除“有罪推定”、“程序虚无主义”、“程序工具主义”等陈腐的诉 讼观念,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理性主体地位,在发挥程序的工具价 值(保障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的同时,确立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以正义的程序限制 国家刑罚权的随意发动。在制度设计层面,则应当按照现代程序正义理念,创新司法体 制和诉讼模式,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建立一个客观、公正、 中立、独立、理性的司法体制,构造一个公诉人与被告人平等对话、自由控辩的诉讼模 式。实体刑法的正义、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只有通过正义的程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我国刑法的很多实体规定与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并无二致,其没有得到真正实现的关键 在于缺乏可操作性程序,缺乏程序性的操作规范。因此,刑事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从刑 事实体法到刑事程序法的过程,或者刑法的程序化和程序的刑法化的过程,完成了这样 的过程,才有可能达到有效惩罚犯罪与充分保障人权、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
  规范和制约国家刑罚权、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除了在制度层面确立罪刑法定、 无罪推定原则、建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诉讼模式和司法体制外,更应当在深层的观念 层面彻底破除片面强调刑法为政治统治服务的刑法工具主义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 人本主义观念和刑法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象征的目的主义观念,确立国家刑罚权制约意 识,确立犯罪人既是刑法规制的对象、又是刑法保护的应当给予理性尊重的法秩序主体 的意识,以此观念为基础构筑二十一世纪中国刑法的理论框架和价值走向,评判、改造 现实的刑法实定法和刑法实践活动。只有这样,才能赋予表面上充满刚性的刑事法治以 丰富的道德底蕴和强烈的人文关怀,使刑事法超越其单纯的强暴性和威慑性,强化公众 对刑法规范的亲近感和认同感,使公众对规范和禁令的信守奠基于对规范的忠诚而不是 对制裁的恐惧之上,(注:德国机能主义刑法学派代表人物雅各布斯就曾指出,刑罚的 运用应当有助于确立公民对法律的忠诚——参见雅各布斯:《行为·责任·刑法》,冯 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陈兴良教授和周光权博士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 于刑法正当根据的忠诚理论,主张刑法的正当性既不仅在于满足报应,也不仅在于实现 功利,在更为根本与重要的意义上说,在于“确立忠诚”。能够确立公民的忠诚信念的 刑法是正当的刑法;一部足以动摇公民对刑法的忠诚信念而只会导致恐惧心理和厌恶情 绪的刑法则是不正当、不合理的——参见陈兴良、周光权:“超越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 ——忠诚理论”,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从而保证“以人为本”的 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在刑事法领域得到全面体认。(注:刘武俊先生认为,良性法治应 当具有刚柔相济的内在品性。法治的刚性凸显的是法律的非人格化特征,突出体现为公 法对公权力的约束和遏制以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法治的主旨就是用刚性的游戏规 则约束和规范权力的游戏,用制度的力量遏制权力的滥用和权力行使者的恣意。而法治 的柔性凸显的是法治的道德蕴涵和人文关怀,突出表现为私法对个人私权利的保障和庇 护。——参见刘武俊:“刚柔相济:良性法治的内在品行”,载《法制日报》2000年6 月4日。我非常赞同刘君关于现代法治应当具有刚柔相济的内在品行的观点,但是,如 果对现代法治的这种刚柔相济的内在品行作形式主义的理解,认为公法只体现法治的刚 性品质、私法只体现法治的柔性品质,似乎有失片面。窃以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公法在 体现法治的刚性品质的同时,也应当体现其柔性的特质,展现其道德蕴涵和人文关怀。 而理解人(科学地把握人犯罪的原因、合理地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尊重人(尊重包 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在内的全体国民的人格、尊严、自由和权利)、关心人(在 关心社会公众普遍福祉的同时,关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社会复归)作为现代人道主 义的刑事政策的核心,则充分反映了刑事法治的这种内在的柔性品质。现代刑事法治正 是通过惩罚犯罪以实现对秩序的必要维护和限制刑罚权以实现对人权的充分保障的完美 统一,展示其良性法治的刚柔相济的内在品行的。因此,即便是刑法这样一个人人敬而 远之的公法,也未必总是无情的、冷峻的,它同样应当是充满温情和人文关怀的。)
  如前所述,我们毫不怀疑刑法惩罚犯罪以维护秩序、保护法益的基础功能,但刑法对 公共秩序和各种法益的保护,只有通过尊重个人自由和基本人权、反对非法强制、根据 公平原则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才能获得其本身的正当性。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刑 法不再是对犯罪之恶的简单的报应,更不应当把刑法的形象曲解为单纯的以暴制暴,刑 法的使命不再是通过制造威慑、恐怖、肃杀的气氛使人们知所戒惧、远离犯罪,而是通 过刑法强制的实施和刑法规范的强化,防止暴力和侵扰,给国民创造一个自由决定自己 行为并依据自己的判断来实施其决定的自由的法律空间。因而,刑法的实际作用不应当 仅仅局限于限制个人自由的消极层面,更应当进入以保护国民、尊重国民、为国民创造 更多的法律自由的新的境界。(注:参见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著 《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页1—12。)这也是欧洲战 后人道主义、人本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新社会防卫论坚持和追求的一个基本立场。
  新社会防卫论是主导欧洲战后刑事政策走向的一场关于刑事政策的思想运动和改革运 动。其代表人物马克·安赛尔把新社会防卫论的基本观点归纳为以下三点:(1)新社会 防卫论首先对现有的与犯罪做斗争的制度进行批判性的研究,甚至提出质疑。对现行制 度毫不客气的批判是新社会防卫论最坚实的内容之一;(2)新社会防卫论始终主张联合 所有的人文科学以对犯罪现象进行多学科的综合研究,从一开始就反对单纯强调刑法对 犯罪现象、法学家对犯罪现象的研究以及所谓解决办法的专有权这一传统观念。从一开 始新社会防卫论就与犯罪学研究和犯罪的普遍发展建立了必要的联系;(3)新社会防卫 论希望利用它对现行制度的科学批判及它与人文科学的合作这两点,并遵照以下两个互 为补充的指导思想建立起一个崭新的刑事政策体系:一方面,坚决反对传统的报复性惩 罚制度;另一方面,立志坚决保护权利,保护人类,提高人类价值。这也就是人们所说 的社会防卫运动的人道主义。(注:马克·安塞尔:《新刑法理论》,香港天地图书有 限公司1990年版,页30—31。)马克·安塞尔认为,要实现刑法在保护公共和平秩序的 同时保护权利、保护人类、提高人类价值的任务,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即通过多 学科的研究提出符合我们这个时代要求的、对打击犯罪更有效的反应方式和战略,就成 为新社会防卫论的核心。(注:马克·安塞尔:“从社会防护运动角度看西方国家刑事 政策的新发展”,《中外法学》1989年第2期。)在安塞尔看来,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 应的关键在于以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为基础,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 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把犯罪人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使之复归社会,这是真正的最高 的人道主义。为此,安塞尔反对对犯罪人科处抵偿性、报复性的刑罚,而应当同时适用 最终以预防为目的的报复性制裁和非惩罚性方法,以便使犯罪人能够复归社会;社会在 组织犯罪人重新社会化的过程中应当给犯罪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他坚决维护罪刑法定 原则,主张根据健全的刑事政策思想修改刑法,将刑罚与保安处分合并为刑事制裁的统 一体系,使刑罚体系和法定刑内容现代化。从上述观点出发,新社会防卫论主张“刑法 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主要的对付犯罪的工具。首先应当对预防予以极大的注意,通过预 防抵制诱发犯罪的因素,其中包括个人的因素即特殊预防和社会肌体的因素亦即一般预 防……;其次,还应超越刑罚的范围,对犯罪形势和冲突形势,同时也运用民法的、行 政法的、社会法的以及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组织等方法。”(注:马克·安塞尔:“ 从社会防护运动角度看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新发展”,《中外法学》198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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