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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程序与效力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112条、第103条、第106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1条规定: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第22条规定: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王志诚:《公司分割之立法取向与课题》,《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 2001年9月,第161-162页。





日本区分新设分立与吸收分立,债权人保护程序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公告通知与个别通知有所不同。

见《日本商法典》第374条之4、第374条之20、第100条Ⅲ。

]李哲松著 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第727页。

见Schedule 15 A Para:15英国1987年之《公司合并与分立规则》通过后,纳为英国1985年《公司法》15A附表,即Schedule 15 A;其后英国1989年《公司法》通过后,将其编号调整为英国1985年《公司法》15B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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