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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民事诉讼的困境看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从上述比较可见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我国的诉讼模式具有相当共通性,这应是我国改革走向职权主义模式的基础,为改革提供可行性,而英美法系之国家结构、法院组织、法律文化背景与我国相殊甚远,改革以当事主义诉讼模式为既定目标远非明知,我们在革除法院大包大揽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的同时,不应将超职权主义与职权主义混同,从而一概否定,最终步入英美当事人主义的误区。改革应坚持的准则在于法院职权与当事人诉讼合理配置,不应陷入任一极端。
  2.庭前准备程序应变化而非弱化。实行“一步到位”工作法从表面上减轻了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办案效率,但如果我们研究以下二点事实将会发现实际并非如此:(1)法官在庭审前不接触案件, 对双方争执的事实点和法律点,胸无预见,庭审难免盲目进行,有时甚至可能漏审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而执着于枝节,庭审缺乏效益;(2)庭审前, 每一方对他方所掌握的证据未能接触和审查,庭审中对于他方忽然提供的大量证据很难有效地质证,充其量只能简单地予以否定,不可能深层次地揭示对方证据的内在矛盾或与已知事实的矛盾等,庭审的主要功能——发现事实不能发挥,法官也很难排除证据中的虚伪成份。不难发现,所谓以“一步到位”的工作方法提高办案效率是以损害办案质量为代价的。而为提高办案质量,又必将重复开庭,反而影响办案效率。防止前述弊端的方法并不在于法官在庭审时进行大量查证,而在于引入合理的庭前准备程序。庭前程序应变化而非弱化。比如可实行庭前会议制度,即在庭审以前由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开会,对于双方行将在开庭时出示的证据在庭前会议上预先呈示、交换,以便双方对对方的证据有所了解,并为此准备已方的证据和质证的方法、手段。对于当事人在庭前会议上应出示而故意不出示的证据,如无合理根据在庭审中不准作为证据援用,防止当事人事先隐藏证据以达到突然袭击的效果。由于庭前会议主要功能在出示和确认证据,不涉及法院对事实的裁判,故而庭前会议可由书记员主持。书记员仅监督、记录双方的示证及确认证据的行为,不对证据的起初、合法性进行审查。庭前会议的优点在于证据的出示和争执点的发现从而为庭审有秩序、有重点地进行打下基础。此外还应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制度。承认不仅可以在庭审中作出,而且在庭前程序中也应得到充分重视。在庭审以前,每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书面方式就案件事实点和法律点提出问题,要求对方承认。对方不予承认又不予否认的视为默认。对于双方所不予承认的事实点和法律点在庭审中重点审理,而对双方所确认的事实点和法律点庭审中一般不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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