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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大成果--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周年

    二、行政诉讼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好法律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制定行政诉讼法时,立法者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但最重要的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基本状况和各种因素。因此,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点,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中国特色。
  (一)确立了既"维护"又"监督"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灵魂,贯穿于法律的每一个条款,决定着整个法律的性质和体系,并且影响法官适用法律时的观念和自由裁量的倾向。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既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共利益,又要通过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但最基本的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一立法宗旨,充分体现了现代法律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本质要求,反映了行政权力作用的双重性的特点,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现代国家赋予了行政机关广泛而必要的行政职权,并保障其有效行使,充分发挥行政权力的积极作用。行政诉讼法在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共利益方面作了重要的规定。另一方面,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样是很必要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党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变更。这些规定对于监督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要"维护"不等于要使司法机关成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机构,要"监督"也不是要让司法权替代行政权。无论是"维护"还是"监督",都要依法进行,公正司法是行政诉讼法的根本要求。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没有照搬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确立了具有自身特点、符合实际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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