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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大成果--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周年

  八十年代初,我国推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商品经济迅猛发展起来,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不断地受到冲击并逐步瓦解,取而代之的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下隐含的矛盾逐渐显露,各种社会矛盾逐渐增加和复杂化,其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这对新矛盾尤为突出,需要一个有效的诉讼制度来处理。市场经济要求法治,不仅要求各种市场主体在健全、统一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体系下运作,而且要求政府的行为受法律的制约。
  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市场主体地位的提高,公民的民主权利意识有了很大的增强,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健全司法救济制度的呼声也越发高涨。在政府和行政相对方的纠纷中,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通过发号施令解决问题,显然违反了"任何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的公平原则。政府统揽一切的模式不仅和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也不符合现代社会治理国家的基本规律和价值观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国家改变治国的观念和方式,将政府统揽的一部分权力分离出去,由具有相对中立地位的法院,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公正的裁判来解决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个方面,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总是建立在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根本原因。
  为了适应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我国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重新赋予了公民通过各种渠道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奠定了宪政基础。同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公布与实施,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规范,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从此,我国部分法院开始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大量增加。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原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无法适应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制定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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