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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大成果--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周年

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大成果--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周年


罗豪才


【全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各个领域都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下,1989年4月4日,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法诞生了。十年来,行政诉讼法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社会各界隆重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周年之际,作为一名参与起草、参与实践的行政法学者,我愿借此机会回顾行政诉讼法产生的历史过程,对实践经验作一定的总结,进一步呼吁重视行政诉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使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有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既是国家政权性质决定的,也是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社会主义的民主是反映人民的意志和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民主,人民对政府进行民主监督是其应有的权利。如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得不到监督,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民主了。可以说,没有监督就没有民主。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诉讼程序既可以解决争议,又可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的直接的监督。这种形式的监督,是一种经常性的、大量的和有效的监督,是任何别的监督机制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制定行政诉讼法是处理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政治稳定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治占主导地位,国家主要靠政策和命令实施管理,法律只是可有可无的工具,行政领域更是如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关系是一种简单的命令和服从关系,行政权力得不到法律监督,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行政管理处于一种非法治的无序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历史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为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作出了伟大的贡献。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但促进了广大干部群众法治意识的觉醒,而且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进程,提出了对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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