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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在研究什么——传统知识保护的思路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在研究什么——传统知识保护的思路


韦之/凌桦


【摘要】当前对三大主题保护的探讨与研究,使人们首先想到了知识产权制度在该领域的延伸 。然而在冷静地分析他们之间的共性与个性之后,人们可能会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不是保护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唯一手段。

【全文】
   一种制度的有效建立和贯彻,依赖于一定的条件。这是考虑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传统知 识所不能回避的问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 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当人们考虑将该制度延伸到传统知识领域时,不得不 回答后者与知识产权既有客体间是否具有共性的问题。
    障碍
  我们认为,这两者是否同质固然应该予以考查。但是,更需要注意到,即使传统知识 和既有知识产权客体相同,也不能证明它就应该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受到保护。因为,知 识产权制度从来就不是,现在也不是保护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唯一工具。例如,科学 发现一般并不受知识产权保护;所谓“公有领域”之中的智力的成果实际上也不受知识 产权法的保护。
  其实,用知识产权保护新的客体时需要解决的更关键的前提条件是客体的确定性和主 体的确定性。这两者是成功协调利益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就客体而言,众多的 概念虽然都各有道理,但都无法准确在界定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传统知识到底包括哪些 传统成果,它和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文明成就的界限何在。而这种边界的极度模糊性 必然使得通过财产权制度来理清权利义务关系的目标落空。
  至于主体,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仅就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建议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国家、民族、社区和个人等。而事实上,任何一个主体都很难被确认为某一区域内传 统知识的唯一的所有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有关部门起草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 ,国家应当然地被规定为唯一的主体,我们认为这种具有浓厚国有制色彩的构想是需要 审慎对待的。
    作用
  我们无意否定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的价值。相反,正是由于传统知识与 知识产权客体之间的深刻的内在联系,使得知识产权法成为传统知识综合保护制度的有 机组成部分。
  原则上,传统知识中任何一项可以被特定化,能够确定具体主体的成果,如果符合法 定的其他条件,都能够直接地为知识产权法所保护。例如,民间舞蹈可以受到邻接权的 保护;传统标记、地理名称可以受到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传统医药、工 艺可受到商业秘密法的保护;等等。知识产权法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还常常以一种间接的 方式表现出来。即当地人合法地利用它进行再创作时,有关成果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知识所有者虽然并非知识产权权利人,但是,其利益在以下方面 得到了间接的肯定:文化渊源的确定、完整性的尊重、文化影响力的增加,以及特定情 形下分享经济利益的机会,等等。当然,对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所有人利益的局限性 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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