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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怪味地板案件谈谈消费欺诈

  如果被认定为“欺诈”,那么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欺诈的经营者则要双倍赔偿。这是一种惩罚性赔偿,不仅仅限于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双倍赔偿体现了对违法者的严厉制裁,体现了对受害人损失的充分弥补,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就有关欺诈问题制定的规章《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些法律都明确了双倍赔偿,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地板的购买者或者说装修者无疑是消费者,地板购买及安装是一种消费行为,装修地板进行装修提供的是一种服务,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但是否存在欺诈,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9、 不10、 构成欺诈不11、 等于合法 诚实信用乃经商根本之道
  本案中,古汝送检样品作出的鉴定结论难以推定KK木业在生产、销售中有欺诈行为,该地板现状无法说明产品质量有问题。故古汝认为KK木业以次充好构成消费欺诈而索赔双倍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根据古汝家地板铺装后的状况及遭受的实际损失,法院判决已安装地板拆除、购货款退还、鉴定费用等实际损失双方对半承担,可以说已充分保护了古汝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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