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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告人保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的反思

  近现代各国的刑事司法,全面吸收了被告人保护的思想,确立了被告人的刑事诉讼主体地位,极大增强了其对抗国家的能力,真正地使国家刑事司法进入到以“被告人或者犯罪人权利保护为中心”(Offender-oriented / offender-centered criminal process)的新时代。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极大膨胀,监禁和罚金取代了以往对罪犯广泛使用的死刑和肉体上的刑罚,案件从最初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到最后的矫正和执行,国家都建立对被告人的严密保护体系,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如此之高,以至于这些国家被视为“犯罪人的天堂”。
  另外,被告人保护还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例如联合国在二十世纪中后期分别制定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的国际公约,以后又相继出台了《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和《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规则,其中对于被告人或犯罪人的各种权利作了详细的列举。
  综合现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国际公约中关于被告人保护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的:
  第一,普遍赋予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为了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和尊严,各国普遍规定被告人(证人)有权保持沉默或者有权拒绝因供述致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消极性辩护权的存在,充分彰显了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
  第二,律师帮助的权利。各国普遍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也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辩护,被告人聘请律师辩护的,辩护律师享有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等诉讼权利;当贫穷的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时,国家应当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由于律师的介入,极大增强了被告人的防御能力。
  第三,正当程序的权利。各国一般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能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财产;国家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更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刑事司法官员实施的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会产生相应的程序性后果,被告人会从司法官员的违法中而受益。
  第四,陪审团审判和与证人对质的权利。陪审制度起源于“每个人有权受到自己同类人审判”的理念,陪审员的介入可以防止司法的专横,陪审团可以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合理的判断;被告人有权与反对自己的证人对质,并可以对其展开交叉询问。
  第五,公平审判的权利。现代各国普遍确立了公开审判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参与原则、及时原则、避免双重危险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三审终审制度等,这些都是为了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机会而建立的。
  综上所述,在以“被告人保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人被赋予广泛的诉讼权利,成为诉讼的主角,他们有充分的机会和能力对抗国家机关的刑事追诉,这对于被告人权益的维护和避免遭受国家权力的侵害是有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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