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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告人保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的反思

以被告人保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的反思


房保国


【关键词】被告人 被害人 诉讼权利
【全文】
  以被告人保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的反思
  房保国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燕山大学法律系受聘教授
  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刑事司法的两大主体,长期以来,人类社会经历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从“被害人中心”主义到“被告人中心”主义的演变;现代刑事司法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然而其相应的弊端也日益突出。我们需要反思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得失,增强被害人的程序保护,构建一种均衡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
  一、被告人权利保护体系的建立
  在人类社会最早时期的以“被害人为中心”(Victim-centered criminal process)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之后产生的复仇欲望和获得赔偿的需求得到足够的重视,被害人受到特别的保护。从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转变为以被告人为中心的司法,在中国发生的较早,大概在封建社会建立的时候已初步实现了;而在西方,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直到大概11世纪的时候才发生变化,发生转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国王中央权力的扩张,教会力量的增长和影响的扩大,结构性法院制度的变革,以及刑罚概念的变化”等等。 犯罪从此不仅被视为对私人的民事侵害,更是对国家的侵犯和对公共利益的破坏,这时政府理应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对犯罪进行追究。当然,要注意在中国封建社会或欧洲中世纪的纠问式程序中,被告人尽管成为诉讼的中心人物,但这是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中心,以惩罚被告人为主要基调,以对被告人进行严刑拷打、逼取口供、有罪推定和罪刑擅断为代价的,被告人仅是刑事司法机关追究的对象和惩罚的客体,而不是刑事程序的主体。
  正是针对纠问式诉讼程序(Inquistory Procedure)的严重流弊,一些启蒙思想家们高倡人权,提出了改善犯罪被告人待遇和加强程序权利保护的呼声。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许多早期的犯罪学家也投入了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工作,例如刑事法学的鼻祖贝卡利亚,就深刻揭露了纠问式程序的弊端,首次提出了罪行法定、罪行均衡和刑罚人道等三大刑法原则,同时对无罪推定、公开审判和陪审制等刑事程序问题作出了论述,他反对刑讯逼供,反对亲属间的相互指控,反对神明裁判的证据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这些对各国的刑事立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而奠定了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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