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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权利保护对被告人权利的影响

  19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20 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要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21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2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3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罪犯在服刑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被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
  
  可见,在俄罗斯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会发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在立法中明确列举的23项权利中,除了第21、22和23项不同之外,其余20项权利被害人与被告人基本是相同或非常类似的,例如被害人与被告人都有知情权、陈述权、反对自我归罪权、申请回避的权利,运用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无偿得到翻译的权利,阅卷的权利,了解法庭笔录和笔录上提出意见的权利,以及对刑事案件进行上诉和申诉的权利等等,完全是相同的;当然有些权利是相对应的,例如对于被害人来说享有聘请代理人的权利,而被告人则拥有聘请辩护人的权利等;另外还有些权利是完全对立的,例如双方都拥有提供证据的权利,而提供证据的内容往往是相反的,被害人有权支持指控,而被告人则有权反对指控等等。
  与俄罗斯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规定,一方面两者共同拥有的权利也是比较多的,例如都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都享有知情权,都有权申请回避,对诉讼过程中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被告人接受询问或讯问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到场,庭审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有权参加法庭辨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相互辩论,对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服都可以申诉,但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等等。
  而另一方面,在我国被害人尽管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要明显多于被害人所拥有的诉讼权利,例如,被告人拥有的以下几项权利是被害人所不享有的:(1)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聘请律师,而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去权聘请诉讼代理人;(2)立法对辩护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则无相应的规定,这使得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比辩护人更有可能遭受各种各样的阻挠,包括司法机关设置的障碍;(3)人民法院要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但立法并没有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需要将起诉书副本提前送达被害人;(4)被告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上诉,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是否抗诉由检察院决定;(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因此被告人在合议庭形成判决前,仍有最后影响判决的机会和权利,而同为当事人,被害人却没有同等的机会,只有在判决作出后才有请求抗诉的权利。(6)在执行阶段,罪犯可以获得监外执行、假释、减刑等机会,而被害人对这些刑罚的变更措施没有任何参与权,也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应该说,对于上述被告人所独自拥有的诸项权利,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自身利益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被害人则都不拥有。
  另外,在我国还规定了被告方的两项权利,其权利的实现要依赖于被害人的合作:一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方调查取证时,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二是二审中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被害人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调查取证权和上诉不加刑权利的部分限制,对于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免受报复迫害,以及发挥对量刑的部分影响等都是有重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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