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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权利保护对被告人权利的影响

  对嫌疑人予以保释 因犯罪被逮捕的嫌疑人当因保释释放时,被害人有获得通知的权利 27个州
  辩诉交易 当双方同意作有罪答辩以换取法院的考虑时,被害人有获得通知的权利 28个州
  量刑和最终的处理 对于定罪和审判后的量刑,以及上诉后的处理,告知被害人 35个州
  工作释放 当罪犯被允许在特定的时间离开监狱执行某项工作时,应告知被害人 29个州
  假释听证 当假释委员会寻求早期释放而对犯罪人举行听证时,被害人有权获得告知 44个州
  赦免 当统治者考虑赦免犯罪的时候,应告知被害人 27个州
  释放重罪犯 当犯人被因假释或刑期届满而释放时,应通知被害人 39个州
  从监狱逃跑 当罪犯从监狱逃跑后,应通知被害人 23个州
  归还被盗的财产 警察或检察官对于那些作为证据使用的被盗的财物应及时返还 43个州
  国家补偿 对于暴力犯罪造成的伤害,由于额外的医疗支出和工资损失有权获得补偿 45个州
  另外,被害人的还有些权利是以牺牲被告人或者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为代价,或者以同时牺牲二者为代价的,当然这也取决被害人权利行使的情况。例如,正如本论文第一章所言,被害人复仇的心理与获得赔偿的心理是其在遭受犯罪侵害之后最主要的两种心理状态,而被害人的这两种心理在不同案件中表现又不一样,有时是复仇的心理占据主导地位,而有时是获得赔偿的心理成为最主要的需求。例如,当被害人的主要愿望是对被告人复仇时,他们就会抓住每个机会试图使被告人受到严厉的惩罚,当法官认为看守所里人满为患且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而试图对其进行保释时,被害人往往因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坚决予以反对;当检察官打算与被告人辩诉交易解决案件时,受到严重伤害的被害人也可能不愿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量刑阶段,充满复仇情绪的被害人会提交影响陈述要求对被告人判处最严厉的刑罚;在执行阶段,被害人也会竭力反对对犯罪人进行减刑或假释。而另一方面,当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心理处于主导地位时,也有可能与被告人或者国家的利益产生矛盾,如当法官打算对被告人判处严厉的罚金时,被害人则希望法官不要判处罚金而将被告人的这笔资金对自己进行赔偿;当法官想判处缓刑或者决定对犯罪人进行假释时,被害人往往会主张缓刑和假释等必须以犯罪人履行了对自己的赔偿义务为条件,否则不能对其判处缓刑或予以假释。可见,对于上述被害人的不同利益需求,有可能与被告人或者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刑罚执行人员的观点和利益不一致,这时被害人需求的满足,就是以牺牲被告人或者刑事司法机构的部分利益为代价的。
  正是由于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存在上述此消彼长的关系以及对刑事司法制度效率等方面的影响,许多学者才对被害人权利的增长而对被告人权利造成的威胁产生了担心。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下,为了平衡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力量,建立了以被告人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制,那么被害人权利的增加会不会导致现代刑事诉讼在被告人保护上所取得的进步毁于一旦呢?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处处以保护被告人权利为借口而对被害人的保护迟迟没有进展,这也是因噎废食的,因为被害人被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忽略,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仅作为证人,其地位的低下是非常不利于被害人的参与和保护的,也导致被害人很难对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真正满意,甚至会对被害人造成第二次伤害,致使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这更是对社会安全和利益的破坏。
  尽管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许多权利存在直接的冲突,但为了维持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之间在刑事诉讼中的平衡,就是要牺牲部分被告人的权利来满足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就像一些被害人权利支持者所说,在刑事司法中,违法犯罪的“坏人”反而比遵守法律的“好人”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这是不公平的。“为了恢复倾向于犯罪人的司法天平的均衡,犯罪人所拥有的一些‘反被害人’的机会和特权应当被清除”。被害人需要与被告人之间权利的均衡,甚至这种权利可以超过被告人的权利。并且由于被害人与国家在追诉犯罪基本立场的一致性,他们都想对犯罪进行惩处和报复,被害人必须依赖刑事司法制度来实现复仇,对犯罪人实现定罪和惩罚,这是政府和被害人的共同目标,因此就有必要增加政府的力量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尽管被害人的参与和权利保护会给被告人权利造成一定影响,但只要没有威胁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就可以接受;尽管在被害人参与的情况下会给政府带来一些成本,但这是必需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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