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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权利保护对被告人权利的影响

  表1.在损害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权利的情况下取得的被害人权利
  主旨 被害人的权利 立法的州
  拒绝保释 防止嫌疑人在审前保释释放之后危害被害人 24个州
  防止进一步伤害 在审前释放阶段发布保护令和增加对被告人折磨与胁迫行为的刑罚而受到合理保护 46个州
  辩护 为了防止被告人通过因为“精神错乱”而答辩无罪以避免监禁,被害人通过提交“有罪和精神有问题”的报告,要求对其进行监禁,只不过是在监狱需要治疗 16个州
  代理 在法庭程序的证据开示阶段,确保泄露给代理人的陈述得到保密 20个州
  证据 通过提交可以被法院许可的警察通过善意方式得到的全部证据,确保被告人不能从非法证据的排除中受益 1个州
  犯罪人的年龄 通过将部分青少年犯罪人从少年法院转到成人刑事法院,使其对自己的严重罪行承担责任 50个州
  赔偿 从那些被缓刑和假释的犯人那里得到赔偿,除非法院说明了不判决赔偿的理由 33个州
  上诉 对于太宽大的量刑进行上诉 1个州
  声名狼藉的犯罪人获取的利润 对于声名狼藉的犯罪人因向媒体卖新闻而获得的任何收入予以没收,用来赔偿被害人或者资助被害人服务项目 42个州
  滥用权利者的税收 从重罪、轻罪和交通违法者获得的刑罚收入,用来支付被害人服务项目、国家补偿和被害人协助项目 28个州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些被害人的权利是以牺牲刑事司法官员或机构的便利和利益为代价的,例如,被害人知情权的实现,就需要国家要拨出专门的人力和财政预算进行这项工作, 那么必然意味着国家司法成本的增加和诉讼程序效率的下降。但由于被害人作为社会的成员受到犯罪的侵害,国家对于犯罪的发生来说应负一定的责任,它应当通过对犯罪的介入使被害人的损失降到最小化,“惩罚违法者的当务之急,不能掩盖协助和支持被害人回到犯罪发生之前状态的需要”。那么国家就应当尊重被害人的尊严和隐私,为保护被害人拿出专门的费用来开展相应的工作。对于被害人以牺牲刑事司法官员或机构的利益而获得的权利,如下表所示:
  表2.在损害刑事司法机构和官员利益的情况下取得的被害人权利
  主旨 被害人的权利 立法的州
  综合性权利 当犯罪被报案的时候向被害人“宣读他们的权利”,或者提供所有关于义务、服务和保护与赔偿机会的书面信息 许多地方管辖法院
  案件的状况 随时被告知关于案件的任何进展;当签发逮捕令或者将嫌疑人监禁的时候被征求意见 许多地方管辖法院
  法院出庭 对于所有法院程序和要求的法庭听证有变化时有权被提前告知 41个州
  安全的等待区域 在法庭被提供独立于被告人、辩方证人和旁听人员的候审室 31个州
  向雇主代为求情 由检察官向有抱怨的雇主解释,被害人作为证人由于上法院出庭而单位工作的不应受到惩罚 35个州
  向债权人代为求情 由检察官向银行和房东等债权人解释,犯罪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必然会造成支付上的迟延 10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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