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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权利保护对被告人权利的影响

论被害人权利保护对被告人权利的影响


房保国


【关键词】诉讼权利 被害人 被告人 冲突与协调
【全文】
  论被害人权利保护对被告人权利的影响
  房保国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燕山大学法律系受聘教授
  在有被害人的犯罪中,被害人与被告人(或犯罪人)是刑事程序中最主要的两大当事人主体,他们与案件结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其权利的行使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刑事程序的开始、发展与终结。在各国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影响下,被害人权利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得到张扬,然而我们需要反思,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增强会影响或者削弱被告人的权利吗?如何营造一种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的“双嬴”局面呢?下面拟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关系入手进行分析。
  一、 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之间的冲突
  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个人、群体或阶层的利益冲突,一方的权利取得往往是以牺牲另一方为代价的,例如学生的权利扩大了,就意味着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权利受到限制;工人组织工会和罢工等权利的建立,是对资本家和所有者权利的制约;妇女平等工作的权利是对男性在社会中垄断地位的改变;少数民族的权利是从多数民族那里争取来的。 同样,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些权利的取得也是以牺牲被告人的权利甚或国家利益为代价的,有时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冲突。
  这里就存在一“零和”理论(Zero-sum)问题,按照Weigend的观点,刑事司法就是一场“零和游戏”(Zero-sum Game),“没有一方能获得什么,除非造成对方的损失” ,这种观念适用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国家和被告人两方主体,即被告人权利的增加往往是对国家权力限制的结果。同样,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加入,也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对被告人权利的损害。例如为了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防止其被恐吓,就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从检察官那里得到被害人电话和住址的权利,除非基于非常特别的情况除外;被害人获得赔偿权利的增加,如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无疑意味着被告人物质利益的减少;再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拥有上诉的权利,那么自诉人上诉的,对被告人的量刑就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对其加重刑罚;被害人对于证据的提交和在庭审中参加指控,可能会导致被告人判处监禁刑的几率增加和刑期的延长;等等,对于被害人和被告人来说,一方的权利往往意味着对方的义务和责任。
  在被害人与被告人相互冲突的权利体系中,任何为保护被害人权利而进行的改革,任何对被害人权利的增加,都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被告人权利的削减。在美国,1982年里根总统关于犯罪被害人的特别委员会提出增加的许多被害人权利,如果被授予的话,都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利益为代价的;而加利福尼亚州当年就制定了被害人权利法案,增加了这些权利,许多州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对于这些以被告人权利损失为代价而确立的被害人权利,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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