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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朵露点事件”的文艺法思考

  阿朵为何要在央视春晚面对数亿万观众公然“露点”呢?媒体评论和好事者议论纷纷,但大都从阿朵自身寻找的主观炒作方面的原因。事实上,“事出有因”的思维惯例尽管告诉人们遇到事情要找寻其缘由,且要首先从自身反思,但我们也不能仅仅局限于内因的剖析甚至猜测,还要从外因上下下功夫,琢磨一下“爱狠到底为何不是无缘无故”?土生阿耿认为,阿朵之所以“露点”,并不排除网友分析的阿朵企图借助央视春晚自我炒作的可能性,也不排除阿朵本人多次辩解的“衣服不合身” 、“热情奔放的波西米亚风格使然”、“艺术的需要”等等说辞的合理性,但从外因角度观察,也有诸多需要我们加以认真思考的东东,其中,文艺法的立法缺失和执法缺失就是一个典型原因。
  文艺法调整文艺关系,文艺关系来自文艺行为。文艺行为没有专门的针对性的法律约束,自然就会有“不成体统”之危险,或者至少是“不尽善尽美”之缺憾。对于阿朵在央视春晚所为的“露点”文艺演出行为,结合前文给“露点”所下的定义,从文艺法理上来说,已经违反了文艺表演的“公序良俗”原则,这个原则本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民法的这张旧船票却不能登上文艺关系的新客船。规范地说,确认了“公序良俗”原则的民法只是在调整民事活动时有适用之可能和必要,在诸如不具有民事性质的部分文艺活动面前,它往往是无济于事的。民法的土壤种上了“公序良俗”原则之豆,只能得到民法之豆,却不能收获文艺法之果。
  诚然,我国目前也有零星的类似规定,如营业性演出或美术展览都须经文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表演时不准穿着比基尼三点式服装(除经特许的健美、时装表演)等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范层次较低,且大都属于“太监条款”——只有义务性规定,至于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没有了!更有甚者,文化执法部门对一些“a o e档次”上的“露点”行为也“留一半清醒留一半醉”,往往“露了就是露了”,“露点”之后反而又被一些文化部门或者中介者推向了流行歌星或者走红艺人的舞台上!专门的相关领域的文艺法律往往更具有权威性和针对性,对于调整文艺关系,规范文艺行为,制裁文艺违法行为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令人惋惜的是,目前并不能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找到这样的法律部门,也找不到立法层次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徒法不足以自行”,但无法却不仅不能自行,也不能他行。因为没有法律可依,他行也是徒劳,可谓“俏也不争春”。因此,文艺法的立法和执法缺位,给了阿朵充分的挥洒空间,不仅成功地完成了“露点”动作,而且在舞蹈的表演方面,也无视央视春晚剧组的指定伴舞,没有提前跟他们训练多少套路,而是即兴“乱跳”(阿朵自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的,参见中国经济网新闻,200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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