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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损害赔偿的模式分析

  俄罗斯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的较为简单,仅是在其《刑事诉讼法典》第42和44条中规定,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提起之后,但在审前调查结束前提起;认定民事原告人,由法院做出裁定或法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做出决定;民事原告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财产赔偿精神损害。
  与上述各国的规定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中仅用两个条文进行了粗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细化。与法国强调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独立性不同,我国则强调民事程序相对于刑事程序的依附性,限制民事诉讼一般原理在附带民诉程序中的适用。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理念
  尽管大陆法系各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其中包含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允许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办案成本,提高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使被害人能够借助国家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节省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要追求。从理论上讲,实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可以把两次诉讼简化为一次进行,由一个法庭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合并审理由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彼此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两种案件,对司法机关来说,可以避免刑事、民事分离审理时所必然产生的调查和审理上的重复,从而会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节省司法资源;对当事人来说,附带民事诉讼也避免了分别审理时,既要参加刑事诉讼又要参加民事诉讼的麻烦,可以减少他们的重复出庭、重复举证等,从而减轻他们的诉累。
  其次,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体现了公权优先的思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认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主要的,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只是犯罪后产生的一个附随问题,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在解决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犯罪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且,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考虑被告人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情况,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程序,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被害人能够借助检察机关等国家公权力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再次,从大陆法系的附带民事诉讼做法来看,受害人对一切损害的赔偿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又可提起民事诉讼,享有选择权。这种模式既考虑了诉讼经济方面的价值,又考虑了当事人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特别是受害人由于贫困或无知,没有条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起诉时,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另外,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的价值,一般还认为它有利于法院避免因不同审判组织分别进行审判可能对一违法行为或同一案件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利于敦促被告人认罪、悔罪,全面地查明案情,准确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同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些国家还规定被害人可以不交诉讼费,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44条也规定:“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民事原告人免交国家规费”,这样对于贫穷的或者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来说,无疑是非常有益的,他可以提出巨额经济赔偿而不需要承担败诉后的诉讼费用风险。
  (二)刑事附带民诉的基本缺陷
  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具有提高效率,用公权来保护被害人等基本理念和长处,然而在实践中这些目标不一定都能实现,并且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内在冲突,而使附带民诉模式的缺陷日益暴露。
  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强行揉合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证明规则,在合并审理时很难运用。虽然民事诉讼的认定事实与刑事诉讼的认定事实基本一致,但是二者在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认证规则、证明标准上均有较大差异, 故刑事诉讼证明不能代替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和判断。以证明标准要求不同为例,美国著名的“世纪审判”———“O·J·辛普森”案就突显了刑事与民事证明要求的巨大差异,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必须使陪审团无任何合理怀疑地证明他所指控的案件事实,并且被告人享有宪法上的反对自我归罪权和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而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证明只要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如果将这两案合并审理而不是独立审判,其产生的冲突和法院审理难度可想而知。
  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漠视了法官职业的专业化特点,造成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质量不高。在法官专业化分工日趋细化的情况下,专事刑事审判的法官难以对民事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有良好的把握,而绝大多数附带民事诉讼都有一定程度的争议,刑事法庭要判断许多与刑事诉讼无关、但对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有意义的证据,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诸多规定,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处理起来甚至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更为复杂。
  第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能承受审问,或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期间潜逃或者隐匿的,或者被告人因受到赦免而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许多国家往往规定将刑事诉讼暂时停止或终结,待上述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对于中止的诉讼再恢复进行。然而在这些情况下,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要求就不能及时地得到处理,甚至长期得不到解决,从而损害了被害人获得赔偿权利的实现,上文中的案例二就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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