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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损害赔偿的模式分析

  二、对三个案例的分析
  案例一:2000年7月17日夜11时许,被害人郜石雨(男,8岁)、范荣兰(女,13岁)、郜毛蛋(男,6岁)在郜石雨家中被人杀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郜石雨、范荣兰、郜毛蛋均系被他人持单刃尖刀切割颈部,刺击胸腹部致呼吸循环失调,合并多发性内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认定被告人郜某某有罪的主要证据材料有:第一,被告人郜某某对被害人郜毛蛋的母亲闫成兰因爱生恨,极为不满。被告人有作案动机。第二,被告人郜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三次有罪供述。其供述的诸多细节得到相关证据材料的印证,如其供述的郜毛蛋、范荣兰被害时的体位等情节与现场勘查情况相吻合,其供述的在郜石雨、郜毛蛋胸部各刺一刀等情节与法医鉴定情况相一致。第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对被告人刑讯逼供的证明。第四,被告人供称其在案发当晚穿拖鞋。公安人员分别用两只警犬嗅其拖鞋,发现该拖鞋气味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泥土气味相吻合。对被告人郜某某有利的证据材料主要有:第一,被告人先供后翻,辩称公安人员对他刑讯逼供。第二,被告人经常到闫成兰家去, 可能在现场留有气味。第三,公安人员未能提取杀人凶器,未提取有关指纹。第四,对被告人三角裤头上的针尖状血迹未能鉴定出血型。第五,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亦有矛盾之处。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此行为系被告人郜某某所为,遂将此案起诉至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害人郜石雨、郜毛蛋的父亲郜永平、母亲闫成兰,被害人范荣兰的父亲范守奎、母亲任明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存在很多疑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无确凿证据证实三被害人的死亡系被告人郜某某的行为所致,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宣告被告人郜某某无罪,被告人郜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郜某某服判不上诉,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同时裁定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杨某之妻与余某因邻里纠纷产生口角。1996年7月3日下午4时许,杨某至余某住处,与余某发生吵打,将余某打成轻伤。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审理中,杨某对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双方缺乏调解基础。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逮捕杨某,并于1997年1月24日签发了逮捕令,但杨某当天便潜逃了。由于杨某畏罪潜逃,本案的刑事部分无法判决。余某则坚持要求法院对本案的民事部分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为前提,在对被告人没有作出刑事判决前,就对民事部分作出判决,缺乏附带的前提条件,颠倒了两者的关系。按照刑事诉讼法七十八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先处理刑事部分,后处理民事部分,即可以先刑后民,而没有规定可以先民后刑,所以法院拒绝刑事部分中止审理,对民事部分先行作出判决。
  案例三:被告人马××,女,21岁,农民,初中文化。1996年6月1日下午, 被告人马××在位于同镇另一村其姐马×英家,以吃方便面为名, 将其姐夫赵××的两个侄女黄××(5岁),赵×(3岁)骗至其姐住室, 手持菜刀,向两个儿童头部砍去,两名女童被活活砍死,经法医鉴定, 黄××、赵×均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该案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于1997年3月4 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两名被害儿童的父亲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予以经济赔偿。×××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曾于1996 年10月15日对被告人马××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结论为:“被鉴定人马××做案时患一过性精神错乱, 评定具有限定责任能力。 ”该案于1997年3月13日开庭审理。庭前,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意见,对被告人马××的精神病医学鉴定提出异议:该鉴定不符合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依法为无效鉴定,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决定延期审理。
  至1998年1月,本案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询问案件何时再行开庭,承办人讲:“一个月前检察院已经撤案了。”但是被害人的父亲并没得到这方面的通知,于是诉讼代理人急忙去检察院询问, 答:“我们已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建议撤销案件。 ”后来,代理人到法院复印了两份材料:其一,是1997年10月29日××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书》,鉴定:“1.被鉴定人马××作案当时处于妄想阵发。2. 被鉴定人马××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其二,是1997年12月1日×××市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书》:“本院以××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马××故意杀人一案,因事实、证据有变化,本院决定撤回起诉。 原起诉书即行作废,请予注销。”
  在我国当前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上述三个案例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显示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复杂关系,暴露了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诸多问题。
  其中,在案例一中,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道程序:首先在一审程序中,由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郜某某无罪,同时认定被告人郜某某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宣判后,被告人郜某某服判不上诉,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省高级法院院撤回抗诉。最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同时裁定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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