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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损害赔偿的模式分析

刑事损害赔偿的模式分析


房保国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
【全文】
  刑事损害赔偿的模式分析
  获得赔偿是令人抚慰的,复仇是甜蜜的。
  ——安德鲁·卡门
  
  刑事损害赔偿诉讼(Criminal Damage Lawsuit)是指被害人对于因犯罪造成的损失而得到弥补的诉讼方式。 在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上,我国采取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近几年来,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做法进行了深刻反思,对这种模式的流弊进行了系统的揭示和批判,并普遍认为我国应建立独立的民事诉讼的方式。
  然而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是,附带民事诉讼真的就一无是处吗?独立的民事诉讼的方式能替代附带民诉吗?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难道就没有障碍和困难吗?到底我们应当采取哪种损害赔偿模式,能够有效满足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心理需要呢?下面笔者拟结合中国的实际,对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几种基本方式进行比较考察。
  一、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基本方式
  犯罪的发生,会给社会和被害人都带来巨大的损害,引发两方面的社会成本:一方面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另一方面是给被害人带来的,其中前者是指国家为了侦查、起诉和惩治犯罪以及为被害人提供服务所带来的支出,还有私人组织或政府主持的保险赔偿费用;后者是指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或身体损害,对工作、学习、家务等劳动的耽误,以及由此产生的巨大精神痛苦和生活质量的下降。从被害人遭受损害的种类来看,可以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两种,所谓有形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治疗身体或精神伤害的费用、丢失或者被毁损的财产、失去的劳动力,以及为恢复被害前状态所花的费用;而无形的损害是指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忧伤和痛苦,以及由此带来的生活质量的降低。 被害人要承担犯罪所造成的所有的无形损害(精神痛苦),以及国家和社会所承担之外的所有的有形损失。
  可见,在有被害人的犯罪中,犯罪造成的大部分恶果都是由被害人来承担的,被害人既要承担经济损失,又要承受精神痛苦,所以,获得损害赔偿,弥补自己的损失,是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之后的最重要的心理需要之一。
  刑事损害赔偿之于被害人具有特殊意义,“尽管对犯罪人定罪和判处刑罚能给被害人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但是对犯罪造成的伤害或损失进行物质上的修复,则对惩罚提供了更完全的赔偿成分。” 刑事损害赔偿除了能对被害人提供经济救济和心理抚慰之外,还有助于犯罪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通过实施经济制裁而对其发挥阻吓的效果;被害人和犯罪人通过损害赔偿达到一定程度的归复,从而也为社会节约了成本。可见,刑事损害赔偿的实现对于被害人、犯罪人、国家和社会都是十分有益的。可以说,充分重视犯罪发生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充分重视被害人损失的弥补,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民事程序方式的吸收和利用,意味着被害人、被告人和政府在追究犯罪人责任的中都发挥了作用,意味着被害人正逐步成为刑事司法的主角之一。
  而被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模式,犯罪人偿还的方式,保险赔偿的方式,国家补偿的方式,以及“山姆之子” (Son of Sam)的方式等。具体说来:
  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也就是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向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二者合并审理,一并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德国、法国和中国都实行这种方式。
  第二,独立民事诉讼的方式(Civil Suit)。即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提出赔偿要求,而是向民事法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它又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被害人直接起诉犯罪人,由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直接赔偿;二是起诉存在过错的第三人,也就是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一定责任的主体,例如宾馆、房东、交通工具的承运人、等私有主体,或者是警察局、监狱等国家机关。
  第三,犯罪人偿还的方式(Restitution)。它是指由犯罪人对被害人承担责任,作为法院刑罚的一部分,法院直接判决犯罪人向被害人归还财物、退还金钱或者提供服务。这是一种在古代非常流行的赔偿方式,但在国家为主导的刑事司法建立之后逐步消失,现在于英美国家开始试点和推广。
  第四,保险赔偿的方式(Insurance)。对于加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犯罪保险的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之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国家补偿的方式(Compensation)。当采取其他方式仍不足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时,由政府来承担责任,对被害人进行经济上的补助。
  在以上列举的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各种方式中,我国采取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当前这种方式在我国正被许多学者所诟病,但应注意到,无论哪种赔偿模式,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它们各有自身的优势和缺陷;并且在一个国家中,也不是完全由某种赔偿方式处于垄断地位,而是各种方式相互借鉴,相互配合,共同打造了被害人损害赔偿的权利保护体系。
  45所谓刑事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是指被害人(一方)有请求法庭判令加害人(或被告人)赔偿自己因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权利。被害人的该项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权。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既是对被害人的一种补偿,以平息其因受害而产生的怒气;也是对加害人的惩罚和教育,使之不敢再擅自侵害他人。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法律规定,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英国历史上存在的“双重赔偿制度”的含义是:对罪犯处以刑罚表示罪犯对国王的赔偿;对被害人进行实物补偿表示罪犯对被害人的赔偿。这些法律制度都较早地规定了被害人的经济求偿权。对包括刑事被害人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程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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