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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首例教案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如果仅从实践当中看,教师对于附有自己所写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是有绝对的处分权的,这表现在教师可以对自已以前所编写的教案(附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进行整理、修改,可以将自己认为比较糟糕没有保存价值的教案(本)丢弃,也可以将自己认为比较得意的教案(本)交付出版社编辑出版,有关出版社出版的《魏书生教学、教案记实选》、《名师名校教案》等都是明显的例证。根据物权法的一般理论,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当中最重要的标志性权能。因此,教师对于自己的教案(本)拥有处分权本身就足以证明教师对于其教案(本)享有所有权。从媒体报道及各地教师发表的相关文章当中也能反映出绝大多数教师都认为附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应当归教师本人所有。但问题在于:教师对于附有自己所写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是如何取得的、或这一所有权是如何产生的?高丽娅老师及其代理人正是在这一问题上陷入了困境。新闻媒体以及众多的法律专家、教育界人士也未能在这一问题上找到合理的解释。
  笔者认为,此案中所涉及的附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的问题并非如包括原被告双方和两审法官在内的绝大多数人所认为的是一个原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或称继受取得)的问题,而是一个新物所有权(或称原始取得)归属的问题。原告高丽娅对于由校方购买并发放的空白教案本确应只享有使用权,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权应属于校方,但这一所有权的存在应是以空白教案本的存在为前提的。我们大家都知道,一个空白教案本的价值折合人民币大约也就一两元左右,它和学校同时购买并向教师发放的其它教学办公用品如粉笔、纸张墨水等一样,毫无疑问都属于低值易耗品,这些低值易耗品在被使用消耗完毕以前,所有权属学校,使用权属教师,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它们被消耗完毕以后,因原物已经灭失,则附着于原物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也就不复存在。比如一支粉笔,当教师通过在黑板上写字而将粉笔用光以后,谁还能对一支已经不存在的粉笔主张所有权呢?具体到空白的教案本来说,笔者认为,作为原告的高丽娅老师在校方向其发放的空白教案本上逐步记载自己所备教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空白教案本在不断地被使用和消耗的过程,当高老师在一个空白的教案本上最终写满了自己构思的教案内容的时候,也就是这一空白的教案本被使用和消耗完毕的时候。此时所谓“空白的教案本”不论从实体意义还是从法律意义上都已经灭失,则附着于空白教案本上的所有权当然也就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教案载体的教案本,这是一个新物,从法律上讲与原来的空白教案本无关。而作为原告的高丽娅老师才是这一新物的创造者,高丽娅老师理所当然应该原始取得该教案本的所有权。基于此,作为被告的校方将高老师的教案本收上来检查后不予返还并最终导致高老师的44本教案本灭失的行为,不但侵犯了高老师作为这44本教案的著作权人行使有关著作权的权利,也当然侵犯了高老师对于这44本教案的载体——教案本的所有权,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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