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我国首例教案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从此案诉讼过程中全国各大媒体的报道及各界人士发表的评论来看,压倒性的意见均认为原告高丽娅老师对于其教案于法于理都应享有著作权,校方的行为明显侵犯了高老师的合法权益。但两审法院无视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明确规定和广泛的民意,在判决中作出了完全不利于原告高丽娅老师的认定。笔者认为两审判决中关于教案著作权的认定不但是违法的,同时也是违反民意的,并且侵犯了高丽娅作为教案的作者应享有的著作权方面的权益。
  在肯定高丽娅老师对于其教案享有著作权的前提下,又产生一个校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校方对于高丽娅老师附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或予销毁、或予变卖,致使附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灭失,而这种导致著作权载体灭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成为一部分人、甚至包括个别专家学者认为校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比较同意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林海涛先生的观点,即:校方的这种行为使得高老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所享有的17项著作权权利没有任何一项能够行使,这实际上是对著作权人所享有17项权利的整体侵犯,也即是对作品这种无形财产权的侵犯。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并不对著作权人提供因上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供法律救济,但是由于《著作权法》是《民法通则》的民事特别法,按照一般法理,对于某种侵权行为在民事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民事一般法中寻找根据。据此,高丽娅老师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和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二、关于附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的问题
  这是此案当中的难点所在。原告方以物权纠纷起诉,但正是这个物权问题却成为原告方几乎无法解开的死结。高丽娅及其代理人试图证明虽是由校方购买并提供了空白的教案本,但高丽娅已经从校方那里取得了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权,是为民法上的继受取得。为此他(她)们从民法通则当中寻找依据、从《教师法》当中寻找依据、从《辞海》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些规定当中寻找依据、还从实践及惯例当中寻找依据,但结果证明他(她)们的努力失败了。两审判决对此问题的认定简单明确且似乎合情合理:空白的教案本是校方为了使教师完成教学任务而购买并作为办公用品发放给上诉人(原告)高丽娅,其目的是为了让作为教师的上诉人(原告)将其教学方案再现于空白的教案本上,上诉人(原告)高丽娅对空白的教案本享有使用权,校方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现上诉人(原告)亦无证据证明教案本所有权已转移,故上诉人(原告)诉称教案本所有权已转移的理由不成立。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