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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首例教案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对我国首例教案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陈晓军


【关键词】教案 著作权 所有权
【全文】
  对我国首例教案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陈晓军
  高丽娅诉四公里小学返还教案并赔偿损失案,是我国首例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例有关教案所有权的案例:高丽娅于1990年1月调入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任小学语文教师。按照校方的规定,高丽娅每学期期末都将载有自己所写教案内容的教案本上交给校方供其检查,十余年间共计上交48本。2002年4月,高丽娅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校方要求返还自己上交的教案,但校方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校方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侵犯其对载有自己所写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遂与校方发生纠纷,最终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校方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8800元。
  此案自2002年5月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始,至2004年4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而告一段落,历时近两年。在此期间,全国前后有近百家媒体对此案进程进行了跟踪报道,法学专家、教育专家、教育行政人员、普通学校校长、教师及社会各行业人士纷纷对此案发表自己的看法,可见此案在全国法律界、教育界及新闻舆论界所造成的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此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而有了一个阶段性的定论:原告高丽娅主张其对附有自己所写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于法无据,遂维持一审原判即驳回原告高丽娅的诉讼请求。但此判决一经公布,各界人士即议论纷纷,普遍认为判决内容回避了一些关键问题,判决结果难以服人。从笔者的角度看来,两级法院的判决在以下最关键的两大问题上没能作出让人信服的解释,笔者甚至持与判决截然相反的观点。以下试剖析之,以求教于方家:
  一、关于教案的著作权问题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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