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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各自应注意的问题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该规定对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企业应特别注意应特别注意支付补偿费,否则,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关于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现行的规定没有规定。由企业与劳动者自行约定。
  该条的主要含义是指在保密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重合时,除了支付劳动报酬外,还须另行支付保密费用.
  4.对重要的技术秘密要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及费用
  如上所述,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为三年.在此期间,企业支付的保密费用为参照相关国家的立法例,以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为宜。对此我国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我的观点是参照上述意见及国外立法例而得出的.
  5.要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在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企业而言,非常重要.因为违约责任的约定意味着对员工的约束,同时也是在发生违反保密合同时对员工的法律赔偿请求和制裁.对此,《劳动法》第102条有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问题二,一般而言,员工在与企业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时,少有计价还价的余地,要么签合同,留下;要么不签合同,走人.这可能是员工在签订技术秘密合同时的常态.但是尽管如此,员工在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时,还是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合理地约定技术秘密的范围
  如上所述,对技术秘密的范围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技术不应列入技术秘密保密合同技术秘密的范围.这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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