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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国际法学问题的解答

几个国际法学问题的解答


孙建钢


【关键词】国际公法基本问题
【全文】
  几个国际法学问题的解答
  孙建钢
  一、 如何理解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既非国内法优先说,也非国际法优先说?
  答: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既未采取国内法优先说,也没有信奉国际法优先说。我国较为统一的思想是一种“自然调整”的态度,使国际法与国内法互相联系、互相协调、互相补充。
  国际法优先说兴起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倡导者是凯尔森等人。它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但整个体系是有层次之分的,是一种金字塔式的规范体系。在体系内部的法律等级上,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即“一个业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和一个国内法规范之间的冲突是较高规则和较低规则之间的冲突。”然而,这种学说不符合客观事实,法理上也存在矛盾。它抹杀了国内法的作用,否定了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内法的权利,从而会产生贬低国家主权的后果,使国际法蜕变为“超国际法”或“世界法”,因而难以令人信服。
  国内法优先说曾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于德国法学界盛行一时,代表人物有耶利内克、佐恩等人。它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体系的法律效力来自于国内法。因此,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只是国家的“对外公法”。显然,国内法优先说的实质在于企图以国内法来决定和支配国际法,以国内法为借口淡化甚至取消国家的国家义务,从而改变了国际法的性质,从根本上否定了国际法存在的意义并有可能使全球陷入混乱状态,因而这一学说已经被国际法学界抛弃。
  我国学者提出的“自然调整论”有别于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它认为,国际法于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体系,而两者互相联系、互相协调、互相补充。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应违背国际法原则、规则以及国家所承诺的各项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本国国内法的立场,并尊重他国主权及国内法律制度,从而避免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冲突。正如周鲠生先生所言:“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实质来看,不应该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是彼此对立。“从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的观点来看,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
  另一方面,从我国的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中也不难发现“自然调整论”的影子。
  我国在立法实践中处理国际法的适用问题,可归纳为三种方式;(1)直接将国际条约的规定或国际习惯规则在国内法上加以明确规定。如: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就是参照《尼布尔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制定的。(2)对国际法的适用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3两款,分别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我国的使用做出明文的原则性规定。(3)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及时对国内法做出相应的补充或修改。如: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在1992修改了《专利法》、1993年修改了《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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