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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的述评

  
二 围绕制度设计的争论及其焦点问题

  关于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日本一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主张。把这些主张整理归类,可以发现两组最基本的对立关系,即1967-96年期间的“在野法曹 vs.在朝法曹”以及在1996年之后出现的“政界财界vs.法律职业”。
  所谓“在野法曹 vs.在朝法曹”,主要指日本辩护士连合会与最高裁判所、法务省之间围绕导入“法律家一元制(one unified legal profession)”还是坚持法官职业终身制(也不妨称之为“法律家多元制”)、容许市民参与司法还是固守“精密司法”等重要问题而形成的对立。虽然1928年以前要求制定陪审法的运动以及1938年以前要求制定法律家一元化法的运动早就已经预示了这种格局,但是在实际上把法律家一元化方案束之高阁的1964年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意见书发表后不久,日本辩护士连合会召开临时大会对“在朝法曹”的保守主义倾向表示强烈反对,接着又在1967年正式通过了《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意见书批判》的宣言,从此在司法改革方面双方形成了公然抗争的关系[20]。一般认为,作为“在野法曹”的律师及其自治团体的要求法院门户开放的立场与市民或者普通群众的利益需求是大体对应的,而政界和财界则支持“在朝法曹”――最高裁判所、法务省的主张。还有一些人不愿采取“在野”“在朝”这种分类法,他们更乐于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或改革或保守的对峙看作只是职业法律家的圈内争吵,并不认为有关的议论具有多么广泛的社会意义。
  然而从1996年财界和政界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推动彻底的制度改革之时起,最高裁判所和法务省与日本辩护士连合会之间的意见分歧被搁置或者化解到职业法律家群体的共同利益之中,在司法改革的重大问题上法律界三家应该密切协商已经成为律师团体和司法机关的共识,所谓“在野”“在朝”的意气之争似乎正在烟消云散。与此相应,各种力量对比关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外行”“内行”为区分标准,使财界、政界以及市民群众为一方、法官、律师以及检察官为另一方的抗争关系的新格局日益明显、日益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21]。特别是一贯自诩为“市民之友”的律师,面临市民通过法务市场的自由选择和通过政治渠道的民主监督这双重压力,同时扮演法律秩序担纲者和市民利益代言人的双重角色,因而对改革和保守势力的重新组合方面的变化感受得更加明显,对进退两难的尴尬也体会得更加深刻。无论如何,职业法律家以外的各种利益集团也都卷入了司法改革的各种争论之中,决非一个“内讧”的断语可以了得。
  在“政界财界vs.法律职业”的对立关系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实现司法独立的原则。按照职业法律家群体的逻辑,司法独立的基础在于司法人员的身分保障必须达到足以抵制外部各种压力(既包括政治性压力也包括经济性压力)的程度,因此职业法律家所具备的特权、封闭性、保守主义等不是坏事而是好事。但是,在现阶段积极推动司法改革的财界、政界以及广大群众的看法则与此不同,按照他们的逻辑,司法独立的原则无论如何重要都不能压倒公民主权的原则,恰恰相反,是后者统摄前者,司法的民主化乃题中应有之义。在这个前提下,职业法律家的身分特权不得不逐步被废除,司法服务的质与量也必须由市民社会的需求以及竞争机制来调节。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定位将会类似于在市场中不断接受顾客的“货比三家”式检视和挑剔的厂商。由此可见,正如嗵口阳一教授所解释的那样,1996年以后的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有两个理论支点,即∶公民主权和市场法则[22]。在某种意义上不妨认为非法律家们正在用公民主权来打破法官的特权(自由参与法院审判),用市场法则来打破律师的特权(自由购买法律服务),进而用把公民主权和市场法则结合在一起的新型当事人主义来打破法官律师们为身分特权而组成的神圣同盟,在相当程度上把法治秩序的立脚点从司法独立的原则转移到司法民主的原则。为慎重起见,有必要顺便指出这种历史转折一般出现在法律职业主义和司法独立原则已经烂熟之后,如果不顾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而过早地生搬硬套,只会落下“东施效颦”的话柄。
  综合日本各方面对司法制度特别是法院系统的现状的批评,无非是行会主义和官僚主义气息太重的问题。所谓行会主义气息太重,是指司法机关过于封闭保守、拘泥于身分性特权的既得利益、因而发展规模受到人为的限制。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大幅度扩充司法的容量、瓦解身分特权,通过作为顾客的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来激发相关组织和人员的活力。所谓官僚主义气息太重,是指司法机关内部采取行政管理的原理,各个审判权的独立自主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判决内容不能说是偏向于政府也至少可以说有那么一点为尊者讳的“春秋笔墨”,因而司法审查制度实际上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促使司法向市民社会开放,导入各种司法参与的制度,对审判过程实行民主监督。从这样的角度来分析和整理司法改革的各种具体要求和举措,其目的和相互关系当会更加了然。
  现在让我们来简明扼要地介绍一下日本围绕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所进行的争论中涉及的主要项目和关键性主张。
  (1)法律家一元化
  关于这个概念的定义很多,但一般认为所谓“法律家一元制”主要是指司法统一考试合格者必须首先都成为律师,在执业10年、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之后,只有其中的优异者才能被选任为法官的做法。当然,除了律师之外,法学研究者、检察官等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担任法官。该制度与对律师、检察官、法官分别进行专业训练,对法官采取职业终身制的现行方式之间存在着非常本质的差异。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家一元化始终是日本司法改革的“纲”,其他的内容都是“目”,并且纲举目张的效果很显著。为什么要导入法律家一元制?日本辩护士连合会的回答是∶旨在破除司法的官僚体制[23]。财界和政界的回答是∶旨在使法官具备更加广泛的知识和经验[24]。无论如何,自1996年开始的本次司法改革的最大特点是各种意见和方案大都把导入法律家一元制作为基本内容,这一项目已经从日本辩护士连合会的宿愿变成了包括企业和政府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识,只有最高裁判所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寻找各种理由来为法官职业终身制进行辨护。的确,如果真的要实现法律家一元化,那么关于法官的募集、任命、升迁、报酬等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制度必须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和变更,不可能一蹴而就。一般认为,正是对这种复杂作业的评价和预测导致了上述分歧迟迟难以消除[25]。但是,也有人批评最高裁判所的所作所为只是在继续维护自己所享有的集中化权力以及相应的组织利益。
  (2)大学研究生院的法律职业教育
  在法律家一元制下,专业化的共同思维方式(legal mind)的进一步培养、司法考试和实务研习等环节的改善、伴随着被授予律师资格的人数增减所产生的对业务能力培训的严格要求等课题势必被提出来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法学教育制度也必须有大幅度的调整和刷新。特别是在1998年司法考试法和裁判所法修改后,大学的法学教育制度与司法资格考试制度之间不能配套成龙的事态更加明显,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参照美国法学院(law school)的模式进行改革,把研究生院层次上的法律职业培训的发展作为法学教育的重点的方案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26]。以现在的情形来看,虽然持反对意见的还不乏其人,但大学法学教育方面的改革后来居上、大局已定,即使司法改革的其他措施不能按预定计划落实,美式职业培训方式的导入也不可能半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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