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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的正统性问题——再论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宪政是建构法治秩序的核心部分。不过,甘阳先生在谈宪政时,侧重点不是在法治而是在民主,并且主要是选举民主以及建立在公民投票基础上的议会主权和中央集权。这样的理解是对宪政的误解,很容易滑向“群众专政”或者一元化的独裁统治。因为其前提是不容许主权内部的分权架构,要维持绝对的国家权力,不同之处仅仅在于这种绝对权力持有者是一个人还是一切人;而当一切人无法共同作出必要的决定时,一个人就有机会站出来打破僵局;当一个人能够以一切人的名义来行使绝对权力,那么任何势力都很难再对他进行什么有效的制约了。难道还有比这样经过全民投票正统化的绝对权力更可怕的独裁统治吗?!其实,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着微妙的但却是本质性的区别。宪政的宗旨是通过法治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落脚点在自由主义。只是在通过公民参与政治审议的民主化途径更有效地限制国家权力这一意义上宪政才能与民主结合在一起。另外,甘阳先生还认为全体公民一人一票的中央直选就可以很容易地把“大一统传统”与“大国民主之道”联接起来,“以民主的方式重新奠定中央权力的正当性基础”。既然有这么大的便宜,真是不拣白不拣!难怪潘维先生会觉得实现民主比推行法治容易得多。
  但是且慢,公民能只参加投票而不参加审议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其结果投票行为不是流于形式就是流于胡来,比“人大”的橡皮图章还要糟糕。如果回答是否定的,一旦容许投票者也参与审议,那么民主政治中存在的人数规模扩大与发言机会减少这一不言而喻的反比例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比如今天的会场里如果只有十几个人,那么提问评论的时间可以人均6分钟到10分钟。可以听众有几百人,那么对不起,提问的时间就得大大缩短,发言的机会也会受到许多限制。请想像一下,十三亿人的投票选举,审议和讨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不言而喻,决不可能让每个公民都直接参与审议,在这样的情形下,把权力委托给某些代理者就事在必行――甘阳先生也不反对这一点,所以才有全国人大直选或者中央直选一议。既然如此,那怎么能阻止权力精英集团的存在和活动呢?假如政治家和官僚之间的讨价还价和裁量是不可回避的,那么分权制衡的自由主义制度安排是不是比迷信“清官好皇帝”的信托管理或者“不识庐山真面目”的全民投票更让人放心一些?既然接受分权制衡的逻辑,那么被甘阳先生骂得狗血喷头的“贵族式的自由主义”及其代替物(多元政体下的分权制衡与个人自由空间)的功能是不是也需要重新认识一番? 沿着这条思路追问下去,法治的本质,宪政制度安排中非民主的因素对于民主政治运作的重大意义,就会很清楚地显露出来。
  一般而言,国家体制的现代化以及宪政设计本来应该包含韦伯指出的合理化以及马克思追求的人性化(反异化)这两个侧面。前一个侧面表现为提高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人类活动的效率、普及科层制的原理、改进文官系统、完善法律制度等等。后一个侧面表现为天赋人权的话语、争取个性解放、扶助弱势群体、保护差异、促进团结等等。这两个侧面会有互相矛盾的地方,但又构成相反相成的关系。诚然,正像李光耀先生表达过的那样,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进行选择,合理化更重要些,为此,首先需要推动市民生活纪律化,需要精悍的吏治。但是,如果片面强调这一点,人性就要萎缩,社会就要僵化。只有在合理化与人性化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现代国家才能健全发展并获得充分的正统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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