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凯瑞斯教授讲演的评论

对凯瑞斯教授讲演的评论


季卫东


【全文】
  
(2002年5月16日)

  今天能有机会在这里见到达维·凯瑞斯教授并对他的精彩讲演发表评论意见,我感到非常高兴。凯瑞斯教授在今天的讲演中对美国言论自由的历史和现实进行了批判性的考察,使我们对于基本人权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及其不同侧面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本人在聆听讲演的过程中有许多收获,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感想和问题,现在提出来与凯瑞斯教授进行讨论,同时也就教于在座的各位听众。
  首先谈三点整体的印象。
  第一、凯瑞斯教授援引历史事实证明,在美国,尽管言论自由被认为是立国之本,在选择的先后顺序上其定位往往高于别的社会价值,但是,这个原则也并不是像政治学和法学理论通常所说的那样应有尽有、美伦美奂。实际上,对于言论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不可能一劳永逸,相反,它始终处在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动态之中。因此,各国宪法在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方面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且永无止境。美国也不例外。正是基于上述考察和判断,凯瑞斯教授主张美国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就,而应该进一步扩大言论自由的广度和深度。我想,作为一个批判法学的健将,凯瑞斯教授肯定比其他人更能理解言论自由对批判法学以及批判性民主主义的重大意义,这或许就是他主张言论自由本身还要进一步自由化的主要动因。同时我也认为,凯瑞斯教授的立场非常典型地体现了一个强调言论自由的社会所特有的健全的反思理性和自我批判精神,也流露出在言论自由方面的话语自信,这样口无遮拦、胸无芥蒂的坦诚和潇洒真是非常令人钦羡的。
  第二、也许有人会认为在中国讨论美国言论自由的不足是颇有点讽刺意味的,至少不太切合中国的现实需要。我倒不同意这种说法。撇去法制史学以及宪法学方面的理论启示不谈,凯瑞斯教授的讲演的确有可能使我们对在中国进一步落实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更有信心。按照过去的论述,美国从1791年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开始就有了言论自由。而那时的清朝,正忙着大兴文字狱,甚至在“清风不识字,何事乱翻书”这样的文人诗的字里行间都能发现攻击诽谤政府的证据。直到1970年代中国还出现了许多以言论定罪的现象,其中最著名的实例是张志新冤案。这么比较起来,在言论自由方面我们与美国的差距就长达200多年,这太让人沮丧了。但是,如果按照凯瑞斯教授的说法,美国言论自由是通过从1919年到1940年的基本变革、特别是1960年代的公民权运动和反越战运动才真正确立的,这让我们大家都会或多或少感到轻松愉快――在座的有些朋友可能会庆幸,原来美国政府对我们在人权发展过程出现的一些问题的批判只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而另一些朋友则可能会看到希望――如果中国的政府和法院也肯花20年或40年左右的时间来为我国宪法已经规定的言论自由提供充分的制度性保障,那么若干年后,中国的法学家也就有机会去美国讲一讲言论自由在中国的来龙去脉了,何乐而不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