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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视作为法学家的边沁

再审视作为法学家的边沁


徐爱国


【摘要】本文分析了边沁的法律思想以及他在西方法学中的地位,指出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是西方法律学说的主导性原则之一。他的立法理论和法律改革活动开创了法律功利主义的先河,他的一般法理学实际上是分析法学的起点。

【关键词】边沁 功利主义 法律改革 经典编纂 分析法学
【全文】
  
  一、法律的功利主义原则
  在边沁之前,法律的原则和标准以正义、自由和理性为主导,这种传统从柏拉图到黑格尔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这个传统我们有时称之为自然法的理论。边沁功利主义的提出,并将这个原则溶入法律科学之中,应该说在法律的思想中有着革命性的意义,意味着法律指导思想从追求价值和理想,转移到产业革命后追求实际的效果,也意味着法律思想从传统的正义观走到现代实证观。就边沁自己而言,他反对自然法学的空洞和说教,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只是一种修辞学的胡闹。自然法是抽象的不可捉摸的,而功利的数学计算在理论上是可以运算的。从此以后,法学作为一门严格的科学开始产生,边沁及其他的功利主义就是这个开端的起点。
  功利主义是与19世纪边沁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功利的思想源远流长,德谟克里特宣扬过快乐主义,伊壁鸠鲁学派认定快乐是最高的善,而培根开辟了近代快乐主义的时代,斯宾诺莎说,人性的一条普遍的规律是“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休谟则把功利视为人类的社会本能,而贝卡利亚的 《论犯罪和惩罚》则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有着直接的影响,他认为制定法律的人“只考虑一个目的,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果人生的善与恶可以用一种数学方式来表达的话,那么良好的立法就是引导人们获得最大幸福和最小痛苦的艺术”。他说快乐和痛苦是有知觉动物行为的唯一源泉。惩罚只是预防性的,而且只有当它引起的害处大于犯罪所得到的好处的时候,才能够生效。惩罚制度的设立要使得罪犯所感悟的痛苦最小,而使其他人受到的影响最大。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要求处理好“罪”与“罚”的关系。贝卡利亚的思想直接影响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边沁说,“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利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由于这个原理,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和肯定性才第一次引入道德领域。这一领域,就其自身性质来说,一旦弄清之后它和物理学同样无可争辩地可以具有这些性质。”他加以改造和发挥,创立了完整的功利主义学说,并将这一学说运用于法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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