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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笔谈会

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笔谈会


饶戈平


【全文】
  
   按联合国创立者们的设想,联合国的首要宗旨就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防止新的战争爆发。为此,《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其中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使用威胁或武力、不干涉内政等原则,以及联合国集体完全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国家,经由联合国这个世界上最重要的普遍性政治组织,共同承担起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责任。而主要的执行机构则是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特别是其中的五大国被授权承担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职责。《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不但担负着主持和促成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职能,而且还有权对于威胁、破坏和平的情势或侵略行为做出判断、认定,有权采取各项必要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关于使用武力问题,除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时对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外,安理会是世界上唯一有权决定是否采取武力或其他强制措施的权威机关。也就是说,除国家行使的自卫权外,这一集体安全体制把使用武力的权利排他性地集中在联合国安理会身上。
  50多年的实践表明,以《宪章》为基础、以安理会为核心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在维持和平、制止侵略方面发挥着卓有成效、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安不单在冷战时期维持着国际政治、军事力量的平衡,避免了世界性大战的爆发,而且通过数十次维持和平行动,有效地平缓、消弭了国家间或地区内的武装冲突,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做出了世所公认的贡献。国际社会认可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将之视为当代国际社会政治、法律秩序的有力保障。
  但是,自冷战结束以来,这一集体安全体制受到以美国为首的单边主义的冲击和威胁,直至最近爆发的伊拉克战争。我们具体看一下伊拉克问题,大家就很清楚,美国对伊拉克发动的战争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国家对一个主权国家非法使用武力、推翻一国政府的严惩的军事行为,是公然违背国际法、破坏联合国集体完全体制的严重行为。
  到底伊拉克是否存在国际法所禁止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及如何对此处置,这一问题是必须由安理会来判断、决定的事项,而不能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单方面擅自决定。联合国武器核查小组尚在伊拉克进行有成效的工作,最后的结论还未做出:安理会1441号决议尚在发挥效力,它没有授权任何国家对伊拉克实施开车力打击,安理会也没有对此作出新的决议。相反,针对英美提出的要武力解除伊拉克武装及推翻萨达姆政权的提议,安理会五大国中有三国(俄、法、中)明确表示了反对,国际社会的大多数国家也都反对对伊拉克使用武力。在此种情况下,美国一意孤行,撇开联合国安理会,罔顾国际社会的公众舆论,公然置国际法于不顾,携其强大的综合国力与高科技军事实力,调兵遣将、紧锣密鼓,对一个主权国家发动了野蛮的全面的武装攻击,以改变、推翻其政权为目标,并且造成平民生命财产的巨大伤亡和损失。这一行为是亦裸裸的以武力干涉一国内政的违法行为,是对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行之有效50多年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肆意破坏,是对现代国际法的严重冲击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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