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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危机的若干法律对策

防范金融危机的若干法律对策


刘俊海


【全文】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 
  
  现在有一种误解:似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事,与国有专业银行有些不搭界。其实,不仅普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专业银行自身也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专业银行自身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无法帮助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改制。现代企业制度虽然不是防范所有金融风险的充分条件和灵丹妙药,但确实是从根本上夯实国有专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的必要前提,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内在要求,也与国际惯例接轨。 
  
  商业银行是公司之一种,是企业法人。但是,我国的国有专业银行尚未真正转变成为《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绝大多数国有专业银行没有自觉地贯彻执行《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被大打折扣。鉴于《商业银行法》第17条第2款授权国务院就该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公司法》的具体日期作出规定,建议国务院专门发文对此作出详细部署,强调《公司法》在推动、保护和规范国有专业银行公司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在1999年内把每一个国有专业银行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条、第17条和第25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重要法律根据是《公司法》;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分立和合并都适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的特别法。依据法理,除特别法作出特别规定、应予优先适用外,其余事项均应适用一般法。这些就是国有专业银行进行公司制改革的法律依据。当然,《公司法》这一部法律不足以规范商业银行公司制改革的方方面面。建议抓紧制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条例》、《有限责任商业银行条例》和《股份有限商业银行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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