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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教育质量的评价机制--学生消费者时代的功利与公正

法律专业教育质量的评价机制--学生消费者时代的功利与公正


季卫东


【全文】
  从1977年到87年这段期间,中国法律专业教育确实呈现出了突飞猛进的气势――院系数目从6增加到63,在校本科生数目从576增加到42,034。在整个1990年代,发展进一步加速,至2000年,有245个法科院系、19,806个相关专业,在校本科生人数也翻倍,年度毕业人数接近两万。可以说,过去的二十多年,是法律专业教育的一个“规模扩大的时代”,成就是很可观的。但是,如此迅速的规模扩张势必不断冲击财政预算。大约从1987年开始,高校办学经费就日益见绌,让校长院长系主任们常常发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慨叹。
  就在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潮流汹涌起来,不断拍打校园的围墙和大门,连作为中国精神故乡的北京大学也未能置身度外。结果是,象牙塔上终于升起一面白旗,书写着“教育直接为社会服务”这九个大字。有了这样一言九鼎的正当性口号,就会有成百上千的实用动机和日常行为,于是乎“利益驱动”、“知识创收”、“教育产业化”迅速成为强势话语。随之而来的是评价标准的变化。众所周知,在中国,自书院制度成立以来,在西欧,自波罗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创办以来,判断高等教育办得是否成功的标准是声誉而不是利润(当然并不是完全没有经营方面的考虑)。但是,1980年代以后,起先在美国,随后在中国,逐步采取彻底的市场经营的手法来管理大学,对教育的效率和利润的重视程度也日益升级,甚至夹带着些许“生意就是声誉”的味道。
  在中国法科教育中,产业化的倾向有两种具体表现:一种是办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或者开展其他不同类型的经营性业务,不妨称之为“多样化经营主义”,另一种是办专业培训班、扩招以及对学费的范围、金额进行上方调整,不妨称之为“学生消费者主义”。由于前一种表现方式问题颇多,已经逐步受到限制乃至部分性禁止,后一种表现方式就越来越成为高等教育的基本方向。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中国的高等教育(包括法科在内)正在从培养精英的知识共同体和国家职能机关的定位退出来,迈向“学生消费者的时代”。也就是说,校方按照自负盈亏的逻辑行事并对学生全面收费,从而形成一个由学生及其家长或赞助者向院系购买教育内容、研究成果以及学位证书的特殊市场。在这里,由于现在法律专业的学位文凭和资格证书“含金量”很高,某种形态的完全“卖方市场”已经隐约成型――这样的交易格局固然有许多长处,但也可能助长功利主义倾向以及现行制度的惯性,甚至诱使法律专业院系堕落成仅仅为将来的律师打造“金饭碗”那样的市井作坊或者文凭批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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