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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批到审计:法治政府在行动

从审批到审计:法治政府在行动


季卫东


【全文】
  2004年初夏,中国的行政改革以削减审批、加强审计为支点和杠杆,客观上形成了法治倒逼政治的态势。在松绑与反腐这两股雷霆万钧的压力的夹击下,不管主观上愿意不愿意,收支预算及其执行的透明化作业正在被提上议事日程。司法改革以及政治改革的瓶颈,似乎也正在由行政改革来打破。
  实际上,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按照国际承诺推动行政改革的步伐就明显加快了。其中一项非常突出的标志就是大举废除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官方机构的估算,入世之际中央政府至少还保留着约28000多项审批事项,其中认为应该而且有可能尽快废除的审批事项有4159项。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在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分两次先后取消了1195种审批权(占已清理出来的近期应废除审批事项总数的28.7%、占中央规制总数的4.3%),并对其他82种审批事项的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
  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行政许可法,侧重于压缩审批范围、明确权力边界、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措施以及问责机制,并为制度上的根本性改革――例如促进团体自治和市场竞争、从事先审批为主转向事后追究为主――提供了根据和条件。行政许可法从2004年7月1日开始生效,就公民和企业而言,将减轻办事的许多负担和烦恼;就政府主管部门而言,将面临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从规制到服务的转型甚至自我革命。显然,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行政审批的本质究竟是什么?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某类活动进行一般性限制,但通过行政机关对个别请求进行审查并按照一定条件裁量决定,可以解除有关的限制;这种解除一般性限制的决定权,就是行政审批。由此可见,审批的裁量性很强,其结果直接涉及社会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既是政府支配社会的重要杠杆,也非常容易被滥用。在中国审批因滥用而泛滥成灾,已经让民间有忍无可忍之声。
  废除行政审批事项有可能导致两种结果:(1)保留一般性限制,既没有审批也没有根据一定条件的许可,到处都是禁区;(2)撤销一般性限制,实行没有审批的普遍许可,容许广泛的自由。中国颁布行政许可法、废除行政审批事项的目的显然是在后者,即大幅度拓展市场竞争和社会自治的空间,给公民和企业松绑。由于中国政府的权力一直过大,又缺乏法治主义的制度性限制,加上审批的手续非常繁琐和不合理,因此,这样的改革举措是极其必要的,也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积极赞扬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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