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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辩“教授嫖娼案”(修订稿)

  “善恶只因主体而成立”(维特根斯坦语)。这意味着觉醒了的个人将追求对伦理问题的自主判断,而不具有这样主体性的人们无善恶可言,即使对他们进行赏罚也与道德无关。因此,在国家权力介入日常性伦理生活之际,应确保其不破坏社会自治的空间和公民的主体性,在“公法”的框架中给“私德”以恰当定位。如果处理不好,将来在重商主义隧道出口迎接我们的未必是“维多利亚时代”式的“高雅”,很可能只是“斯大林时代”那种肃清之后的死寂。■   
  作者为中国著名法学家,日本神户大学法学教授,本刊法学顾问。
  原载《财经》2004年22期,作者做了最后修订。请读者和转载者注意。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6年通过,1994年修正)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2004年10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九十九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卖淫为目的招嫖拉客的,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背景 “陆德明事件”始末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陆德明近日被曝“嫖娼事件”,该校宣传部已于11月5日向媒体确认此事,并称学校已对陆作出开除党籍、行政职务的处分,留校察看。   
  嫖娼事件在网上散布,始于今年八九月间。11月1日,北京《新京报》首次公开报道时,称陆被警方“当场抓获”。为此,先是复旦宣传部予以否认,陆本人则紧随其后发表声明——   
  “我在‘荣室’认识对方,犯错的时间是今年2月前。当时对方无工作,不读书,生活困难。我犯错既是出于同情、帮助,又是出于道德上的迷失。在发觉这过错应该停止时,就没再往来。期间拒绝过二次敲诈电话和多次短信。 
  “警察8月12日找我,说有案要我录供作证。由于对上述错误的理解不同,对事件严重性的疏忽,在警官表明将隐去单位和姓名的前提下,我积极配合并签了名。事后受到了治安警告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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