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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就“链接”到法庭――从“电视手机”案看信息网络中著作权的分解和扩散

一不小心就“链接”到法庭――从“电视手机”案看信息网络中著作权的分解和扩散


季卫东


【全文】
  在2005年,数码信息技术的产业发展将会有一个热点,这就是让移动电话在宽带化的基础上提供收看电视节目等新的服务项目。与此同时,作为模拟信息的电视节目也正在被大规模转化成数码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二次利用。显而易见,人类正在大步迈进多媒体和数码播放的新时代。从此,手机不仅仅是一个不受时空限制的语言交流渠道,还可以“芝麻开门”、通往更加绚丽多彩的大千世界!
  然而,欣喜之余,我难免产生出两种挥之不去的隐忧。
  一种隐忧稍微迂远一些,涉及哲学问题。即最方便的沟通手段会不会反倒引起沟通失灵(discommunication)?曾几何时,很多人似乎变得越来越像田螺或河蚌,退缩到带硬壳的隐私空间里去了。他们更倾向于通过手机上的液晶小窗来窥视人世间的现象,而不再积极与他者面对面地交换自己的意见、情感以及欲望的视线。其实,在无边无际的电子网络中流动的不仅仅是丰富的信息,还有人们的孤独和寂寞。只不过大家都愿意把自己的空虚、冷漠以及无力感暗藏到手机荧屏的背后,以虚拟的双向交流作为掩饰,让他人难以察觉罢了。
  另一种隐忧则涉及法律问题。在互联网上,大量信息是不断累积和流动的,并通过笔记本计算机和移动电话被非常自由地传递乃至加工处理。正是这样的状态导致信息的制作者与利用者很难继续采取过去那种方式来分别进行谈判,并决定是否给予授权许诺。也就是说,数码播放正在瓦解作品价值的物权性构成,把著作权分割成许多诉因碎片,让它们在信息网络中浮游扩散。其中涉及电视转播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认定,则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既存的版税和使用费等保障机制已经捉襟见肘,而新的救济方式还有待创立。
  最近发生的央视公众诉多普达的“电视手机”案,似乎印证了上述两种隐忧――在多媒体的话语空间里,两造当事人、法官以及记者们自说自话已经达到沟通失灵的程度;而电视节目内容的著作权构成也在超链接的网络中显得浑沌不清。但在这里,我只准备以“在法言法”的姿态参与有关著作权疑难案件的讨论,并探讨通过审判进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至于那个带有哲学意味的隐忧,暂且束之高阁。
  正如读者所知道的那样,对多普达新款535手机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究竟是否侵犯了央视公众在电信领域的专有使用权,舆论界意见纷呈、迄今莫衷一是。产生歧异的原因在于这种新款手机在音像播送事业与无线通讯事业的交界处提供新的服务项目,造成了经营范围的融合以及权利边界的模糊。为了避免法律家和涉案人员也陷入沟通失灵的困境,有必要对不同问题群以及不同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番梳理。让我们首先来看被告所做的正当利用(fair use)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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