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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贺卫方——贺卫方教授采访实录

走近贺卫方——贺卫方教授采访实录


赵丽兴/贺卫方


【全文】
  记者最初提出采访贺卫方先生,是想撰写一篇类似于《哥德巴赫猜想》那样的报告文学。正如数学家陈景润通过数学的道路,认识了客观世界的必然规律,是二十世纪世界数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人物一样。阴差阳错而走上法律讲台的贺卫方先生敢于直面中国司法现状,敢于直面现实生活的种种不平事,敢于直面法律漏洞和盲点,是中国当今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举足轻重的法学家之一,中国司法改革的领军人物,应该有一篇文章系统的介绍他的治学理念,他的研究和他的喜怒哀乐。 
  他温文尔雅,缓缓的话语中,丝毫想不到他曾经有着顶天立地的气概。一提起法律工作,他的眼睛里充满了光芒,让人毫无保留的、强烈的感觉到一个学者应有的良知、责任与义务;他思维敏捷,他的身上也没有时下所谓的法律家常有的虚荣和矫情;和他说话没有距离感,富有穿透力的语言出人意料却游刃有余。尽管他对法律和司法体制的分析鞭辟入里,对现行法律了若指掌,但他绝无为了标榜自己独有的特性和研究而沉溺其中。在一些"法律家"津津乐道地"戏说"法律之际,有社会责任感的贺卫方却不回避尖锐的社会矛盾,他用自己独立的眼光和语言,真实传递出个人的感受与感悟,客观、忠实地描述着今天我们生活着的社会和司法现状。 
  采访之前,贺卫方先生关了手机,记者对这个细微的动作深感意外,不禁肃然起敬。采访过程没有任何人打扰,一种崇敬之情油然而生,记者不得不敬佩他的执着,尊崇他的敬业,欣赏他的待人以诚。 
  采访快结束的时候,记者打消了撰写报告文学的念头。对专访的任何改动都有画蛇添足之嫌,单刀直入的采访,把一个真实的贺卫方展现在读者面前不是更有现实意义吗? 
  【采访实录】 
  记者(以下简称记):请您先谈谈您为什么选择法学专业? 
  贺卫方(以下简称贺):我当初没有选择法学专业,我是意外被录取到西南政法学院的。我高考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山东师范学院中文系,当时不知道有法律这个专业,想学中文。文科的人脑子里想的是中文、历史、哲学、地理等等这些专业。当时我的考分过了重点线,但是并不突出,什么人大、北大都不敢报,就报了一个山东师范学院中文系。西南政法学院是恢复高考后第一年招生,可能宣传力度不够一点,录取差一两个吧,从上了重点线的人中调节,就调过去了,根本没想过要学法律。 
  记:您是如何走上学术之路的,对法学的研究开始于什么时候? 
  贺:应该是在大学三年级就开始比较喜欢学术这样的一种职业,一种研究,搞教学,都是挺吸引人的,开玩笑说是一辈子不干事,只看书。这个职业是我梦寐以求的职业,选择这么一种职业当然也是很开心的。然后,我再考研究生,考外国法制史,到中国政法大学开始学习外国法制史,那个时候就觉得自己对历史、对西方的制度很感兴趣,所以就开始从这个角度慢慢的做一些研究。当然对象上来说看起来很冷僻,不怎么跟现实有关联,我自己乐意做这种非常偏的题目的研究。比如天主教的教会法,这是我自己非常感兴趣的。研究生毕业后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从事西方法律制度的研究,跟你做的工作差不多,那个时候就开始做编辑工作,很喜欢做这个工作。一大堆的手稿在你面前,最后是一本含墨飘香的杂志,这是非常开心的一件事情,很喜欢。但是实际上还是没有联系到中国的实际,总是觉得西方的东西很值得我们去研究。到了89年、90年自己的学术方向开始转向对中国现实制度的研究,前后发生的一些事情让我对自己的人生、对学术与社会之间的关联都发生了很强烈的反思:应该怎么去解释我们今天这样的一个社会、这样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问题出在哪里?应当如何避免有一些问题,比如重大灾难的发生?所以89年、90年就开始对中国历史越来越感兴趣。对中国古典的司法制度、古典的政治体制非常感兴趣,看了一些书,发表了一些这样的文章;到1992年的时候,大概是内层多一点,开始陆续的投向了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的研究。应该说过去自己积累的一种背景是西方的制度、西方的观念、西方的思想,这个时候再回过头来看中国的体制的时候,就会发现种种的情况非常的奇特,跟西方的不一样。想到司法体系如何去保障,想方设法如何统一法律。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他有51种法律体系,50个州各州都有一套法律体系。我们想象法律肯定是缤纷多彩,肯定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非常的复杂,甚至可以想象非常的混乱,但是仔细的去思考、去分析,他有差异的地方固然也有很大的差异,但是需要统一的地方还是有一种非常严格的机制去使得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保持统一。比如涉及到贸易的法律体系,全国的体系是一样的,这是由联邦司法体系来推动的一种法律准则的统一。通过上诉审、通过最高法院的这样一种机制,在差异中间寻求统一,司法制度给社会带来很大的益处,因为没有什么比一个国家立法的准则、游戏规则、法律准则的差异,会带来市场经济更大的中立,这就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我们观察英、美国家的法官制度的时候,发现他们的法官的确是整个社会中最精英的一个群体、最优秀的一个群体。正是因为这种优秀,导致他们能够推动判例法,实际上司法职业不仅仅是在行使司法权,而是在行使某种意义上的立法权。普通法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它是来自于英国历史上法官的创造,包括衡平法。那么这样一种法律体系,由于法官在里面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甚至可以说法官对于整个社会的一种正义、这样一种符号化的作用也是非常强有力的。那么再回过头来看一看中国的、我们的法官--我们的法官在90年代的前期,确确实实看不出来这个国家有多少法官是非常优秀的、全国很知名的;我们找法学家的话,是很难从法院里面找到一个非常优秀的学者型的法官。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直到1995年我们法官法才规定担任法官必须要有大学教育的背景,其中这个大学教育还包括大专。选任标准这么大的一个差异,导致整个司法制度的运行状态的差异,整个法律体系形态的差异。这个时候国外的知识变成一种背景去观察中国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就更容易发现一些缺陷所在,也许就能与不研究西方法律史的人有一点不同的差异,不同的一种观念。 
  记:您的工作压力大吗?在中国司法界,你是一个敢讲真话的人,据说你曾经因为写文章讲真话而惹了麻烦,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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