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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为何难:法院的权威能否僭越法律?

执行为何难:法院的权威能否僭越法律?


石亚西


【关键词】执行难,法院的权威,僭越法律
【全文】
  
  一、引言
  执行难在我们现今的司法行为中,似乎是不可克服的顽症。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按通常的说法,法院的权威不够应是主要原因。——情况真是如此吗?未必尽然!下面以个案分析之。
  二、案例简介
  2005年1月27日,某区法院制作《民事裁定书》,同时向某市旧城改造办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拟提取被执行人某市建筑机械化施工公司(以下简称建机化公司)在某市旧城改造办处的工程款30万元。
  2005年1月31日,某市旧城改造办一方面出于对某区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尊重,另一方面又迫于建机化公司民工索要工资围堵某市旧城改造办办公场所的事实,向某区法院回函,拟协助执行15万元。
  2005年2月1日,某市政府清欠办和建设局针对建机化公司民工的请求,作出批示,安排某市旧城改造办将市政府划拨至某市旧城改造办处用以解决民工工资的30万元直接发放给民工。2005年2月2日,某市旧城改造办按此安排将该30万元直接发放给建机化公司民工(至此,民工围堵某市旧城改造办办公场所已达数日的压力才有所缓解),同时致函某区法院,请求某区法院对某市旧城改造办迫不得已的行为给与支持和理解。
  2005年2月7日(春节除夕前一天),某区法院向某市旧城改造办发出《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以及《罚款决定书》,责令某市旧城改造办限期追回款物,并决定对某市旧城改造办罚款3万元。
  三、法律分析
  1、《罚款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罚款决定书》认定,某市旧城改造办“拒不协助划拨被执行人某市建筑机械化施工公司在你单位的工程款叁拾万元”。《罚款决定书》适用法律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他财产的”,“可以予以罚款”。——按此规定,罚款的前提条件是拒不协助执行,且满足此条件的,也不一定非要罚款不可(是否应处以罚款以及罚款多少应和当事人的过错相称)。
  虽然某区法院在其《罚款决定书》中,有认定某市旧城改造办“拒不协助划拨”之用语,但该用语明显失当。按前述,某市旧城改造办将30万元直接发放给民工,一是在遵守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二是出于民工围堵某市旧城改造办办公场所的无奈(当时围堵民工的数量在二至三百人之间),并且,某市旧城改造办已将相关情况告知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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