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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方法导论(一)

法学研究方法导论(一)


侯利阳 Liyang Hou


【关键词】法学研究方法
【全文】
  
  西方法学产生于古罗马法时期,苟延于中世纪教会法,兴起于罗马法复兴,极盛于德国民法典颁布,延续至今。其变迁的形式有——古罗马的习惯法,中世纪教会法,复兴的罗马法,十九世纪的民法以及二十世纪的各种部门法。法学研究方法可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托马斯的自然法二元论,注释法学派,德国古典辩证主义法学派,百科全书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概念法学派,纯粹法学派以及新近流行的经济法学派。
  法学历经一千多年的发展,其形式早已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但是究其于法律的本质而言,法学方法不可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法律作为一种概念化的体系,其本身必须遵循逻辑规律,尤其是形式逻辑。纵观延续二千多年的各派法学研究方法,笔者以为其实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依然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方法论,其遵循的基本原则依然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三段论。
  逻辑三段论是逻辑推理的方法,但并非逻辑推理的全部。三段论中间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获取不能通过三段论本身获得,因此这种形式逻辑带来的弊端就是以严密的逻辑推导出来的结论可能并不符合客观实际 。比如,中世纪的教会法就是建立在神学的基础之上,他们用逻辑推导出上帝的存在,但是上帝究竟存不存在这个问题我想每个人凭借自己的常识可能会有不同的答案,这个结论的正确有否就是个大问题。因此,三段论本身并不能解决逻辑推理的正确性。
  因此,在进行逻辑推理的时候如何选取大前提和小前提就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大前提的选取。任何理论都是有逻辑基础的,比如数学的逻辑基础就是1+1=2;几何存在三定律。各个学科的演绎就是建立在各自的逻辑基础之上的。何谓逻辑基础?就是这些学科发展的一个出发点,这个出发点不是推导出来的,为了防止被推翻,我们一般称他们叫做公理。你是不能质疑公理的正确有否的,因为这会导致整个学科的瘫痪。比如,几何定律中有一条是“两点之间直线最近”,你要是问为什么?没有一个数学家能够证明,他们只能说凭借经验,就是直线最近。但是霍金在《时间简史》这本书就说在宇宙中存在两点之间不是直线最近的情况。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那么古典几何学必然崩溃。
  因此各个学说逻辑基础究竟正确与否,这个问题产生了各个学术派别。每个学术派别分别有自己的逻辑基础,逻辑基础不同,最后推导出来的逻辑结论当然不相同。法学方法的发展历史可以描述成为一个寻找法学逻辑基础的发展史。古罗马法认为是人性,托马斯认为是神,注释法学派认为是古罗马法本身(其实暗含的逻辑基础是人性,这导致了后来的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是人性,概念法学和纯粹法学认为是当代法律本身。经济法学派不算是一个独立的法学方法,因为他们并没有解决法律的逻辑基础问题,只是引入了一个新的概念——经济学,来重新阐述法律。其实经济法学派的方法是逻辑学中最忌讳一种方法,这就是引入新概念,这个问题我会在下面具体阐述。
  我一直不承认法学是一门科学 ,原因就在于法学究其本质是一种形式逻辑,而形式逻辑推导出来的结论不必然是正确的,所以还需要其他方法进行检验。而且法律本身的制定过程是多种因素结合的结果,这已经超出了形式逻辑所能容纳的范围。因此法律本身经常会出现和法学方法背道而驰的情况,这种理论和实践脱节的情况导致了法学很难进行证伪,你无法评价一个法学派别理论的正确与否,这从而导致了法学的非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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