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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五十年——1949-1999年中国立法检视(下)

  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 现代法治如同以往法治一样,也是由立法和法的实施两方面构成的。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35] 然而,现代法治的这两重意义与以往法治的这两重意义是不同的。以往法治中所谓“良法”,通常总是首先反映少数社会成员即统治者的意愿,而守法则通常总是首先由普通社会成员即被统治的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的。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比之以往法治大大前进一步。而我们所要建设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则要比资产阶级当初所建设的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更先进。
  这种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应当是:(一)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或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国家一切权力的存在和行使都必须有法的根据;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都必须接受法的调整;社会成员以公民的身份进行活动,其各种行为都必须以法为规范,享受法所确认的权利,履行法所规定的义务。(二)这种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宁,有利于保障人类的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要不侵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凡是法未禁止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活动;没有法的根据,一切个人和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任何方面的剥夺,一切公民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超出法的范围所追加的义务的约束。(三)所制定的法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公民生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凌驾于其上,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了法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就是这种法治,我们所要发展的立法,就是这种法治所要求的立法,就是这种法治之下的立法。
  
  (三)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与法治前瞻
  
  中国社会与法治发展的既有状况 法治与市场经济有天然的联系。当代世界,没有实行市场经济而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必须是也必然是法治社会。中国社会正朝着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这个目标运行,只要这个目标不变,中国也必然会朝着法治国家的方向发展。但发展的进程会是怎样的,战略任务何在,前景如何,对这些问题给出正确答案,是离不开研究中国国情的。
  现在中国社会与法治的发展,是以过去数千年的旧制度、旧传统为历史渊源的,是以近五十年的社会和法治发展为直接基础或曰起点的。观察和预测中国社会发展与法治前景,需要对这个渊源、基础或起点,有清醒的了解。
  建立在排斥商品经济的物质基础之上的数千年旧制度、旧传统,除却能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今中国社会与法治的发展提供诸多殷鉴之外,鲜有正面的东西可以汲取。而最近几十年尤其是共和国的前三十年中国社会是怎样发展的呢?可以认为,共和国前三十年的中国社会生活主要是一种政治社会生活。中国社会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下,主要通过动员社会成员,每隔一个时期抓一中心工作,在摸索与设想相结合而以摸索为主、成功与失败相交替而有时或有些领域更多的是失败或不成功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中走过来的,确切地说,主要是摸过来的。政治生活在长时期里是无往而不在。“左”和“右”这样一些典型的政治词汇至今仍然是许多人所熟悉和常用的。几十年来中国法治的命运就是同这一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历史特点相通的,有所不同的是,法治发展过程中失败或教训深刻的方面还更多一些。历史的惰性力是不可低估的。这就是我们的基础,就是现今和未来中国社会与法治发展的起点。谁都难以隔断未来的发展与这个基础和起点的联系,都难能完全抑制这个基础和起点以及前述那个渊源所可能产生的种种影响。我们的历史包袱是沉重的。
  改革:中国社会与法治发展的任务和方向 中国社会与法治的既有状况,从根本上规定了现今和未来中国社会与法治发展的战略任务或方向,就是变革历史的旧状况,由政治社会向经济社会转变,由人治向法治转变。而这种变革应当是否定、扬弃、继承和建设的诸位一体的结合。
  中国由政治社会向经济社会转变已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进行十多年。中国法治的改革也必然会提上日程。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再进一步,就必然会历史性地提出并解决这个课题,除非人们不想社会按其自身规律发展而想让社会按其主观爱好发展。即便出现后一种情况,也只能在法治改革的进程上发生影响,不能在改革与否这一点上发挥根本作用,否则,现代社会发展的规律就不成其为规律。
  中国法治改革的任务至少包括如下数端:一是法治体制改革。包括总体体制、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司法体制、法律监督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例如在总体体制上应当实行由党政法一体化向党政法分开转变,由党政法形式上的分开向党政法真实地分开转变。二是决策根据的改革。个人的意志或一言一行便能决定小到一法一制的存废、大到整个法制的兴革;任何时候都把立法以至整个法制视为中心工作甚至某一具体形势的服务工具;仅从一城一池的得失考虑;只注意符合、迁就国情、实际、现状,而不注意改造它们中消极的东西……,将决策建立在这一类的基础之上的状况,是需要改变了。三是观念、理论的改革和法文化的再造。例如经验至上,漠视理论,只讲成熟一个制定一个而无视规划,强调立法只能是对既有经验的总结而不能作预先规范调整,认为在社会改革期间不宜积极立法因而消极地看待法的稳定性……,这类观念或理论,都在改革之列。四是技术改革或运作方式、运作模式的改革。
  前途光明而道路曲折 迄今为止,中国社会与法治的发展已获人所瞩目的成就。但中国社会的某些方面仍然是贫困和落后的,而中国法治在整体上、全局上仍然是贫困和落后的。愈是贫困和落后,就愈需要变革,而变革往往是同光明的前景相联的;另一方面,愈是贫困和落后,对变革的抵制亦就愈坚决、愈顽强、愈有力量,而这种抵制则往往是同前景暗淡、艰难、反复甚至长期难能有实质性进展相关联。
  这一历史规律决定中国社会与法治发展的前景,在整体上、全局上由贫困和落后走向繁荣和振兴,既是可能的,又是长期的。因为是可能的,我们有理由对未来中国社会与法治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度。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节节胜利,市场经济的日渐发展,为我们持有这种乐观态度提供了可靠的、可见度尤其大的根据。经济体制变革了,社会富有了,多数人有了一定的经济力量,一种现代市民社会的局面就会出现。在这种社会,不讲法治,就不行了。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和中国地主阶级革命时期的历史都可以证明这一点。另一方面,因为是长期的,我们又不能不抱冷静的、清醒的态度。在我们走向法治特别是走向现代法治的过程中,需要做出比其他许多国家更大的努力。
  在这种努力之后,我们将在迎来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同时,迎来中国立法的美好明天。
  七 中国立法与体制合理化
  中国立法五十年的历程又告知我们,在中国国情之下,立法与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关乎立法的命运和面貌的极为重大的问题。要搞好中国立法,实现中国立法的现代化,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立法与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这是中国立法五十年间所积聚的又一条主要经验,是中国立法未来发展需要遵循的又一条基本路径。
  
  (一)既有体制:党政法一体化
  
  长期来,在党政法三者关系上,所实行的是党政法一体化的体制。回顾中国立法五十年历史特别是前三十年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立法的一个非常突出、重要的特色,便是执政的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政府,在事实上与立法是一体化的。中国立法过去的成败得失和未来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均与这一特色息息相关。
  党与立法的一体化 在五十年的立法中,党至少对立法起着如下作用:第一,党关于立法、法制和法治的方针,就是国家立法的根本方针。建国前夕党关于法制问题的两个文件和毛泽东的声明,是当时和建国初期人民政权立法的根本指导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方针,后来党的历届代表大会关于法制和法治建设的方针,都是国家立法的根本指导方针。同样的,党的政策是立法的根本指导政策,立法以党的政策为依据和基础,遵循党的政策,不与党的政策相抵触。党还通过立法把自己的政策贯彻、体现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去,使党的政策成为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可以说,在中国,各项立法都是在党的政策指导下制定的。五十年代刑法草案的起草是根据党的刑事政策进行的。1982年《宪法》以及近年来制定的很多法律、法规,都充分体现了党的改革和开放政策。第二,党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角色。(1)党是所有重要立法的决策或决定者。没有一项重要立法活动不是由党作出决策或由党作出决定的。(2)党在实际上担负着修改宪法的主要主持人的工作。修改宪法委员会成员多为中央政治局委员或中央委员。(3)党对重要立法提出建议,鉴于党的地位,党提的立法建议一般都能实现。(4)党往往直接领导对重要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5)党对许多法律草案进行审查、讨论、修改和批准。如五六十年代的刑法草案经常由中共中央审查修改。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七个法律,其草案是经中央政治局原则批准的。第三,党通过推荐代表候选人支配或影响立法权和立法机关。在推荐和选举人大代表的活动中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起着比其他任何党派、团体都重要得多的作用。第四,党通过党组织和党员对立法发挥作用。(1)党要求参加立法活动的党员自觉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每届全国人大开会前由党中央召开全体党员代表大会,动员党员代表在人大会议上贯彻党的方针、政策。(2)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党的组织了解有关情况、反映有关意见,协调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利益。(3)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通常都由提交或起草法案的部门的党组织事先向党中央报告立法的理由、原则和有关问题,由中央提出意见,然后才作为正式议案提交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在地方立法和国务院行政立法活动的过程中,党组织同样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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