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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王礼仁


【关键词】盗窃罪 研究 综述
【全文】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礼仁
  盗窃罪是一个及其复杂而使用频率及高的犯罪。我在拙著《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和《盗窃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现将其部分内容,举其要者综述如下,以便读者能够集中的了解其主要内容,亦祈法学专家和司法实践部门同志的批评斧正。因为是举要和“综述”,只能是原著部分内容的基本观点,读者如果有兴趣,可以查看原著。
  
  一、从财物的三属性看盗窃对象的特征
  财物的“三属性”,是指财物的经济属性,物理属性,法律属性。从“财物的三属性”来考察盗窃罪的对象,可以从各个不同角度,对盗窃对象的认定,提供正确的判断标准。有助于正确判断盗窃罪的对象及其范围,对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从财物的三属性来考察,盗窃罪的对象应当具备如下三个特征:
  1、从财物的经济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没有经济价值之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从财物经济属性来看观察,可以成为盗窃对象的主要有如下几种:(1)、具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商品;( 2)、货币;(3)、有价证券,如存折股票,购物券等;(4)、可以直接导致财产丧失的财产权利证件;(5)、可以从中获利的特种票据,如增值发票等;(6)、从人体分离出来的器官等;(7)、其他具有经济价值之物。
  2、从财物的物理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能够被人们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不能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从财物的物理属性考察盗窃罪的对象,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有限范围);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如电力等);有偿服务(如有偿电话服务,有偿因特物网服务)以及电子货币等。
  3、从财物的法律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盗窃对象应当是他人财产(包括他人持有的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二是盗窃对象应当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如果是已被法律排除在盗窃罪之外的财产,也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军用物资、尸体、古人类化石、古动物化石等)。
  从法律属性来考察,下列之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1)、特殊条件下的自有物;(2)、共有物;(3)、有主野生物;(4)非法持有物;(5)、违禁物;(6)、假冒伪劣物品;等等。但下列物品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1)、抛弃物,即抛弃所有权之物。(2)、遗失物,即所有人或占有人丢失未被任何占有之物。(3)、失散物,即因客观原因而脱离了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实际控制之物。(4)、漂流物、沉没物,即漂流于水上或沉没于水中之物。(5)、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斥物,如遗忘物、爆炸物、军用物资等,法律规定对盗窃这些财物,应另定其他罪名,因而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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