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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扣划 银行法院谁担责

储户存款被扣划 银行法院谁担责


冯其江


【关键词】储户 存款 扣划 银行 法院 担责
【全文】
  
  储户存款被扣划 银行法院谁担责
  冯其江
  一、引言
  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工作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因协助有权机关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而引发矛盾亦不罕见。个别银行不协助法院执行而被法院处罚款的案例时见报端。情节严重的,罚款最高可达到3万元。本案的银行协助外地法院扣划了储户存款,没曾想却被储户告上了法庭。本案原告芜湖A药店,被告芜湖B银行,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二、案情
  芜湖A药店系集体性质的独立法人,在芜湖B银行营业部开设了银行账户。2004年3月25日,河北省承德市Z区人民法院将A药店在芜湖B银行存款87584.90元予以冻结。冻结时提供了三份法律文书:(2002)双经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2002)双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冻字第5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次日,承德市Z区法院将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并将该存款全部扣划至该法院在承德市裕华信用社账户。同时又提供了三份法律文书:(2002)双执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解冻字第52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以及扣划字第52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经查,上述两份民事裁定书所列被执行人均为芜湖A药店;申请执行人是承德X中药厂。上述法院调解书的唯一原告是承德X中药厂,唯一被告是芜湖Y药材站。即调解书当事人没有本案原告芜湖A药店。原案案由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基本情况是芜湖Y药材站欠承德X中药厂货款92920元,芜湖Y药材站调解同意于2002年3月31日前付清货款,因到期没有履行而被承德X中药厂申请承德市Z区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原告芜湖A药店认为,自己与承德X中药厂没有经济往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给付申请人承德X中药厂钱款的义务。芜湖B银行审查疏忽,缺少关键的能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缺少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盲目协助扣划了原告存款,违反了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之规定。被告没有严格执行有关协助执行的操作程序,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并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4月7日,原告去银行提款时才发现其存在被告处的存款被扣划。经交涉无效,2004年4月14日,原告向芜湖市当地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被错划的87584.90元存款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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