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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法典

法院依职权探知事实和证据较能发见真实,不能采取辩论原则以免当事人提出虚假的事实证据,所以为发现真实和维护公益,由法院以公益维护者身份依职权探知案件事实真相。
诉讼法规范主要是强行规范,其主要原因在于诉讼法是公法且以程序安定性为原则。但是,民事诉讼毕竟是解决私权纠纷,基于尊重当事人的利益和便于其进行诉讼的考虑,并且为了缓和程序的僵化,在不危及程序安定性的前提下,民事诉讼法就任意规范事项也做出灵活性规定,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或处分。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第71-74页。
在此方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存在不足。比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凡必要共同诉讼均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而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并参加诉讼,否则为当事人不适格。由此,对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比如连带之债的诉讼,必须把全部连带债权人列为共同原告,或者把全部连带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方为当事人适格。这种做法违背了连带之债的原理和规定。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第174-175页。
在我国,很多情况下,二审法院是中级法院,以致于二审法院级别较低,难以实现维护法制统一的目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第三审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法律要求公民个人处理自己私事而并不侵害国家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即可,一般不把“维护公益”作为积极的法律义务加在公民个人身上(但是这并不妨将“维护公益”作为道德层面的要求),否则公民个人的法律负担与其能力相比是太重了。我国有人主张,应当赋予公民个人为“维护公益”而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种主张实际上将不当增加公民的法律负担。在法律层面,“维护公益”主要是国家机关等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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