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如何监督行政执法者

如何监督行政执法者


姜明安/高其才/关保英


【全文】
  话题背景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个界限现在是由法律规范来设定的。回顾近五十年来的中国法制建设,对于国家权力,特别是其中占有很大比重的行政权力,如何对其实施有效的法制监督,已经被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在公民守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言教必须与身教并重,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要求和教育公民遵守法律,逐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的守法并不难,难点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总结与探索对行政权力监督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正在于此。
  
  
  参与人:
  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其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保英 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姜明安:违法必究与侵权必救
  
  法治的基本涵义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首先要求政府的行为受法的规范和约束,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要像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一样,受到法律追究;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侵权,要像行政相对人侵权一样,承担侵权责任,对被侵权者予以救济。政府的行为如果不受法的规范和约束,其违法不受追究,其侵权不承担责任,受到政府违法侵权的相对人得不到法律救济,这个国家就不可能是名副其实的民主、法治国家。
  
  在民主、法治国家的初期,追究政府违法行政责任和为相对人提供侵权救济的法律途径主要限于监督与责任政府制度;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追究政府违法行为责任和为相对人提供侵权救济的机制有了重要发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大制度相继建立。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与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察监督一道,构成最重要的法治保障环节,此五项制度与行政处罚、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构成完整的法治保障机制。前五项制度保障政府违法必究,政府侵权必救。对于政府行政法治保障而言,前五项制度各有短长;权力机关监督是最权威、最宏观的监督,但难以企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难于对具体相对人给予救济;行政监察监督可以企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可以追究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但难于对受到违法、违纪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提供有效的救济;行政复议既具监督功能,又具救济功能,且相对于行政诉讼、具有廉价、快捷等优势,但其由于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运作,公正性则不如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同样既具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功能,又具提供行政侵犯救济功能,且因其地位超脱和程序公开、严格,较能保障公正,但其成本较高,费钱、费时、行政赔偿的功能主要在于提供救济,相对人对某些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侵权行为和超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的行政侵权行为亦可申请行政赔偿,但行政赔偿不能解决撤销违法行为的问题,其监督和追究违法责任的功能较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