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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珠海“城监”受贿窝案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

就珠海“城监”受贿窝案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


姜明安


【全文】
   记者:从珠海“城监”受贿窝案看,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主要存在哪些问题?本案暴露出的问题有什么特点?
  
  
  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行政人员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差。对其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理解,更缺乏对相应法律规范的原则、精神的了解、理解,从而导致执法违法,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或损害国家、社会公益。另一类是少数行政执法人员腐败,在执法过程中贪污、受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为谋取私利而故意违法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或故意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显然属于第二类问题。但本案问题有下述特点:第一,本案执法人员违法采取的是“不作为”的形式,即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第二,本案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侵犯的主要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而是国家、社会公益;第三,本案违法(犯罪)行为不是单个执法人员实施的,而是多个执法人员,特别是一些担任负责职务的执法人员通过上下串通、左右联系的方式实施的。
  
  
  记者: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执法规定的监督作用有哪些,在这起案件中这些监督制度为什么不起作用?
  
  
  答: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执法规定的监督制度有四种:一是行政层级监督。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监督,行政首长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二是行政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即行政监察机关对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和人员遵纪守法的监督和国家检察机关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法纪监督。
  
  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对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四是信访监督。即各种国家机关通过受理公民来信来访,了解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和人员的执法情况而对其进行监督。这些制度应该说已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监督机制,并且在实践中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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