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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合伙的特征及其法律地位

  
  但合伙又不具备法人的成立条件和特征,不是法人。因为首先,合伙的财产的法律所有权没有改变,仍旧属于各合伙人;合伙积累的财产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而法人具有由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法人的资产与法人成员的财产是截然分开、相互独立的。其次,凡法人均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法定代表人,由这些组织机构和法人代表人管理法人的财产,处理法人的经营事务,表达法人的意志。而合伙没有确定的法人代表人,甚至也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以被推举为负责人,且其行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才能代表合伙;另一方面合伙对合伙执行人的权限约束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就对外而言,事实上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而不像法人那样只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才能代表法人。第三,合伙都是有一定期限的,这一期限规定于合伙协议,期限届满则合伙解敝,除非全体合伙人同意延长期限(而此时实质上是一个新的合伙契约的诞生)。法人在成立时并不规定自己的期限(特殊情况除外),其解散事由一般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象合伙那样取决于合伙人的协议。第四,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法人则对自己的债务只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由自己独立经营的财产为限,出资人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像合伙那样可以追究合伙人个人的财产。 
  
  其二,我同现行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已承认个人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尽管没有文字上的直接表述)。1983年4月《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九条规定:“合作经营组织应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登记,办理纳税手续”;第十一条规定:“合作经营组织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第十六条规定:“合作经营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依法受到国家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合作经营组织对侵犯他们权利和利益的,可以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民法通则》也规定:合伙可以起字号、刻图章。既然允许合伙起字号,就是承认合伙对外以一个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即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且可以独立的主体身份纳税、起诉,成为纳税主体和诉讼主体。所有这些都说明,合伙是一种可以独立存在的经济实体,是一种具有独立地位的民事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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