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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张守文


【摘要】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牲。本文着重分析了经济法在精神追求、背景依赖和制度建构方面的现代性,提出了经济法在基本理念、法益保护、产生基础等方面的特殊性;同时,探讨了经济法在制度建构方面的政策性、自足性和可诉性等问题,以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强调经济法研究在推进法学发展方面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 传统部门法 现代性
【全文】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这是经济法不同于各类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特征,但相关的研究却微乎其微。其实,深究经济法的现代性问题,不仅有助于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深化,而且有助于消除不同学科学者之间的对话壁垒,从而能够促进法治水准的全面提升。
  
  对于经济法的特征,已经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过概括,但以传统部门法的总体为参照系,来揭示和概括经济法的特征,则尚待深探。在此需加说明的是,本文的分析是在以经济法为一方,以经济法产生前即已存在的传统部门法为另一方的“二元框架”中展开;同时,这里的“传统”与“现代”都是相对的[1],只是用来说明经济法在某些方面的特质,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价值判断,更不存在厚今薄古、去彼存此的问题,而恰恰要说明各个部门法“合力”调整,以共同发挥法律系统的整体实效的必要。
  
  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这三个方面的现代性是本文需探讨的主要论题。
  一、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人类总是有自己的精神追求,这种追求往往更直接地体现在上层建筑领域,特别是意识形态、法制建设等方面,由此使法律成为体现人类精神追求的一个重要领域。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有不同于法律部门的精神。由于人们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精神追求,因此,不同时期的法律所体现的精神亦不同。如传统私法,主要体现的是契约自由、保护私权的精神,这同当时盛行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国家的自由放任政策等都是一致的。但经济法由于其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与传统部门法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因此,其精神追求也与之有很大不同。德国学者海德曼(Hedemann)早就指出,现代社会的时代精神就是“经济性”,这种经济性是现代法的特征,经济法就是这种渗透着经济精神的现代法[2]。可见,在海德曼看来,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现代性。
  
  事实上,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确实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为它与经济活动、经济规律、经济机制、经济体制、经济政策、经济杠杆、经济制度等都有着直接而密切的联系,因此可以把“经济性”与“规制性”并称为经济法的两大特征[3],这是经济法不同于所有部门法的本质特点。然而,如果转换一个参照系,将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并非所有部门法)相比较,则由于“传统”与“现代”的差异凸显,因而又使经济法具有了“现代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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