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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成本分析--兼论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

法院调解的成本分析--兼论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


林立


【摘要】本文以重视司法程序成本的理念为导向,提出了对调解是比诉讼成本更低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观点的质疑,并对调解的内在成本和边际成本进行具体的分析,最后以经济分析的方法对调解、诉讼和和解等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理性的辩析。
【关键词】调解 诉讼 和解 成本 经济分析
【全文】
  法律的价值何在?这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也是一个难以准确回答的问题。你也许会说,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公正。是的,公正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但公正这个看似简单的词汇又包含哪些内涵呢?公平?正义?当然,这些都是,但公平、正义又如何去衡量呢?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应该在任何领域引导人们从事有效率的活动。”1也就是说,在衡量一个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时,应关注它的成本问题。公正应是有效率的公正。追求效率意味着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成本的最小化。那么,以经济成本的视角观察,我国的司法程序是否是有效率的呢?许多我们以为当然的司法理念是否需要重新反思呢?比如调解。
  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调解(为行文方便,本文中的调解,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法院调解)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通常认为,调解作为一种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相比,具有成本低、程序简化等优点。有学者据此对“审判中心论”提出了批评,“在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重判决与轻调解的倾向已经显露,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逐渐被忽略,民事诉讼调解率大幅度下降,而高判决率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法院工作陷于负重与被动,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方式简单化、办案社会效果差的不满情绪”2,提出应建立重调解、轻审判、以调为主的诉讼模式,“应提倡多做调解工作,以调解的方式解决。”3这种观点不仅在学术界有一定代表性,而且受到了司法界的大力推崇。最高人民法院甚至通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方式,强化庭前调解,将调解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一片对调解高唱赞歌,鼓吹“东方经验”的声音中,是重新对我国的调解制度进行反思还是不加思考辨析地接受调解是一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命题呢?调解的成本当然小于诉讼吗?调解又会产生哪些边际成本呢?强化调解是解决诉讼暴炸的无副作用良方吗?在诉讼、和解、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如何选择才是合理、经济的呢?
  一、调解的内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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