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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三、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NBA)规定的仲裁[12]
  根据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的章程、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同运动员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同裁判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以及其同国际篮球联合会签订的国际仲裁协定的规定,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可以在很多不同的地方请求用仲裁方法解决有关争议。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的章程规定了该联盟如何运作以及委员会的权力。委员会的权力之一就是解决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球队之间的任何争议。
  在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中,更加普遍的几乎每天都有的争议是涉及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与球员工会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的冲突。该集体谈判协议是一个非常长的文件,并且规定了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与球员之间的所有关系。它包括在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内部非常详细的最高薪金制度、自由球员规范、最高薪金如何操作、最高薪水如何计算以及很多经过艰难谈判和不断修改而产生的规范。一个那么长和那么复杂的文件简单地讲是很容易产生争议的,而这些争议则需要大量的律师来协助解决。
  与球员工会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规定有三个不同层次的裁决者:第一个层次是委员会。根据集体谈判协议委员会有权对有关球场内的行为进行裁定。譬如,当丹尼斯•罗德曼在球场内殴打一摄影者或者当雷夫在演奏国歌时拒绝起立时,委员会对这些问题进行裁决,因为它们涉及到球场内的行为。委员会有权对这些不友好行为进行适当的纪律惩罚,并且根据集体谈判协议唯一的申诉请求也是向委员会自己提出的。委员会推翻自己的裁决是很罕见的,不过有时委员会会对争议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根据集体谈判协议,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都有委员会来行使管辖权。而法院也认为集体谈判协议是经过友好谈判后缔结的,并且该协议明确授权委员会对球场内的行为实施处罚,因此除了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外不能向其他机构提出申诉。其结果是,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委员会是唯一的有权针对球场内的行为实施纪律惩罚的组织目前已得到了司法上的确认。
  第二个层次的裁决者是中立的仲裁员。集体谈判协议的一个普遍特点是由集体谈判协议或者作为集体谈判协议一部分的统一球员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都要提交中立的仲裁员裁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因为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的集体谈判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都要提交中立的仲裁员裁定,仲裁员处理的通常是程序复杂的争议,譬如根据球员合同或奖金条款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的争议,或者要求球员保持一定体重的条款而产生的争议等等。然而,中立的仲裁员解决的也有相对重要的争议,譬如根据球员合同某球员是否能够被适当地解聘而产生的争议。
  根据集体谈判协议解决争议的第三个层次是所谓的系统仲裁,这是那些处理重要争议的仲裁员。之所以称其为系统仲裁员是因为他所解决的争议事关集体谈判协议所规定的整个经济体系,包括最高薪金的操作以及运算等。关于最高薪金的计算方式有很大的争议,最高薪金的计算起源于所谓的“与篮球有关的收入”的概念。与篮球有关的收入是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及其各球队的所有收入,与篮球有关的收入的百分比构成最高工资的基础,但是与篮球相关的收入应包括哪些和排除哪些在任何特定的年度都可能会对最高工资到底有多高产生巨大的影响。譬如因命名权而产生的争议在集体谈判协议中就没有专门指出其解决方法。它们是否是与篮球有关的收入?这是有系统仲裁员所解决的争议。另外系统仲裁员也解决是否应停止最高薪金以及根据最高薪金的规定球队、球员以及其经纪人是否作弊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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