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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除了协议性的申诉仲裁外,在职业棒球球员工会与球队老板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了解决薪金争议的仲裁方法,即薪金仲裁或者棒球仲裁。集体谈判协议要求这种仲裁是“最终要价(final offer)”仲裁,其中有关的球队和球员都要将其最终要价交给仲裁员,仲裁员采纳的是球员或者球队中的一方提出的薪水方面的最终建议。从体育运动的环境下来讲这种仲裁基本上是劳动仲裁的一种形式,不允许仲裁员作出救济的裁决或发表自己的意见。该制度能够促使当事人善意地进行谈判并且真诚地希望双方能够互相妥协以便能产生一个仲裁员认为最合理的最终的要价。在鼓励妥协方面仲裁员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因为仲裁员是唯一的裁决作出者[3]。
  棒球球员和球队老板在集体谈判中创建的薪金仲裁制度是为了应对职业棒球历史上的保留条款 以及俱乐部之间的共谋现象。棒球球队老板建议使用薪金仲裁是为了保持对球员工作的控制而不是允许他们成为自由球员,而球员们同意薪金仲裁是因为他们想在成为自由球员之前能够对其薪水施加一些自己的影响,同时他们也想让球队老板付给他们一份公平的工资[9]。另外,双方当事人都担心仲裁员可能会选择另一方的要价,所以在出价方面特别谨慎。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要价是没有回旋余地的时候才有可能达不成解决薪金争议的方法。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职业棒球球员都可以提起薪金仲裁,这要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的当事人的不确定性也促进了争议的解决。譬如提起薪金仲裁的球员在仲裁之前仍继续效力其所属的球队,故不用出席听证会对球队来讲是有益的,因为这可能会使得他们作出某些有辱球员以及有损球员的身体或精神的行为,或者贬低该球员对俱乐部所做的贡献、出场记录等等。球员不出席听证会能够确保争议解决后得到某些可得的利益,包括但又不限于奖金、担保合同、非贸易条款、旅行中的单人间以及要求球队首先支付住旅馆费用而不是后来偿还给球员等。如果这些好处中的某些利益对球员来讲是重要的,他就会有利用最终要价仲裁解决薪金争议的动机。另外,选择多年期的合同也促进争议的解决。那些由普通仲裁中的听证会裁定薪金争议的球员得到的只是一年期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想签订一个多年期的合同,他就必须选择最终要价仲裁。多年期的合同也给了当事人一个较长的时间来平衡薪金差异并且操作起来更加灵活。而且,一个较长的工作时间能够确保俱乐部得到该球员,或者讲是球员得到了工作上的保障[9]。可以讲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中的薪金仲裁制度较之于传统的协商制度节省了时间和金钱,因为它提供了一个薪金协商机制和严格的提起申请、提出最终要价、仲裁员听取意见以及作出裁决方面的时间要求。因为仲裁员不需要作出一个书面的裁决,故也节省了一些额外的花销。
  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中的仲裁对美国棒球运动的影响是巨大的,并且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也巩固了棒球大联盟中仲裁程序的独立性[10]。仲裁员通过作出对俱乐部老板不利以及为其曲折的谈判过程定价的裁决而阻止了他们试图通过共谋行为来控制日益增长的球员薪水,并且中立的仲裁员有权来推翻棒球委员会对球员所施加的纪律性的处罚决定。总之,仲裁的使用对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的影响是深远的,并且它在改变球员和球队彼此之间在球场外如何相处的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11]。它仍将继续发挥其在全美棒球大联盟的重要作用,并且在未来解决贫富俱乐部之间的财政分配方面也可能会起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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