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职业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尤其是在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运动联盟(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全美职业橄榄球联盟和全美职业冰球联盟)中,仲裁是很普通的事情。其中的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和全美职业冰球联盟是由来自美国和加拿大的职业球队组成的,其存在是以跨国为基础的,只有全美职业橄榄球联盟不包括其他国家的球队,但也具有明显的国际因素或者国际成分。这四大职业体育运动大联盟的国际化因在欧洲、亚洲、墨西哥以及其他国家举行表演比赛、准许其商品在世界范围内销售、向外国广播公司出售电视转播权以及为开发其形象或产品而参加专门举行的国际比赛等途径而得到了加强[4]。在这四大职业大联盟各自的集体谈判协议中都有仲裁条款[5],这些仲裁条款解决的多是球员的申诉和薪金争议,而当争议发生的时候代表球员或者运动员的是球员工会。与仲裁不同的是在运动队争议中很少适用调解制度,因为集体谈判协议强制性地把仲裁规定为解决争议的方法,运动员在这方面没有选择的余地。
  二、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MLB)争议的仲裁解决
  在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的发展过程中,仲裁员曾经起到了一个关键的作用。仲裁员裁决的争议从球员的纪律和劳动问题扩展到了球员在未来赛季的报酬等争议。正是仲裁使得棒球运动员的工资非常高并且增加了棒球球员在不同俱乐部之间的流动性[6]。
  了解仲裁为什么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这是与球员工会的发展相关联的。从1885年到1946年,球员们建立了四种不同的协会,每一个都取得了有限的成果,但是却没有一个能够确立长期的集体谈判关系。最终在1954年,球员投票决定建立全美棒球大联盟球员工会。尽管这个协会的有些目标明显是沟通和俱乐部老板之间的工作上的不满问题,但是该协会仍宣称自己是“社会性的或兄弟般的友爱组织”。然而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晚期和七十年代早期它自己才积极参与涉及球员利益的重大决策。全美棒球大联盟球员工会在同全美棒球大联盟谈判制定集体谈判球员合同的时候起了主要作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球员工会限制了俱乐部老板关于贸易限制的权利,尤其是在球员的流动方面更是如此[6]。
  在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内,仲裁一词首次出现在1970年的集体谈判协议中[7],并且在随后的发展中形成了申诉仲裁(grievance arbitration)和薪金仲裁(salary arbitration)两种形式。在棒球大联盟委员会处罚违反纪律的球员的时候,该球员可以提起申诉仲裁,另外全美棒球大联盟球员工会同全美棒球大联盟谈判签署的集体谈判协议允许球员工会可以将大联盟委员会施加的纪律性处罚措施上诉到外部的中立仲裁员那儿进行仲裁,而且该仲裁员可以确认或者推翻委员会的决定,也可以重新作出自己的裁决[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