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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向真正的自治

  律师自治面临的另外一个难题,其实在我看来,可能也是短期内无法解决的一个难题是中国律师尚不具备行业自治的能力。虽然早在1989年,就对律师的准入资格进行了规定,保证了在我国做律师应该具备一定的资质,而且,勿庸讳言,律师的整体水平较检察官、法官、公安人员的整体水平也要高一些;可是,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律师整体素质与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律师相比,仍然有相当差距,律师的水平良莠不齐。法律专业训练不足,办案质量不高;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宁可不要人格,也要“为钱奋斗”;经济、外语等专业知识不够通晓,对日益增长的证券、金融等非诉讼业务束手无策等现象一定程度存在着[7]。
  作为一种并不直接占有公共权力,却能够作为公民与法人权利的代表与公共权力平等对话的职业,从出现的那一天开始,对法律与正义的追求就成了律师业赢得公信力的符号。“在法律的时代,背叛正义所需要的已经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一个是曲解法律,一个是玩弄证据。”“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律师不能成为人们期待的律师,或者律师不能成为一个“世人皆浊我独清”的行当,而允许部分人混水摸鱼、兴风作浪,律师不可能成为、社会也不会让律师成为一个自治的行业。这也是为什么今天社会对律师评价不一的一个原因。律师的处境得到改善,不但需要政府的关注、人民的理解,律师的自我努力和境界的提高亦同样重要。如何在走向自治的过程中建立自我清洗、自我换血、自我改造、自我完善的运作机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们必须正视的重大课题。 律师自治面临的最后一个我们不能忽视的难题是无法获得法律教育的有力支撑。律师自治的前提是,律师们接受过相同、相似的教育,有着共同的信念,有共同的话语,有着同样的思维方式,唯有如此,他们才能够构成一个志趣相同、目标一致的团体。而共同的信念、共同的话语、同样的思维模式大部分都是在受教育阶段形成的。 在我国,法律教育还停留在作为社会科学的学科教育阶段,并非专门的职业教育;且作为学科教育的法律教育问题多多:教材滞后,教育体系混乱,课程安排不够合理,不同的法学院的法律教育均有很强的“本地化色彩”。没有共同的经历,来自不同学科、不同法学院,接受的教育种类、教育层次各有差别的律师们达不成对法律、法治的一致看法,各执已见、自以为是亦不足为奇了。
  律师自治对法律教育支撑的依赖还表现在法学研究方面。中国是一个法治基础“一穷二白”、法治观念“薄弱”的国家,而且本身又具有浓厚的极易排斥外来文化的文化积淀。这种情境之下,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何以成功?它需要什么样的律师?律师在其中有怎样的位置?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学研究者的思考,当然也需要律师们的思考。这些问题研究好,研究透,自然有利于培养视野开阔、知识功底扎实的律师,同样也有利于律师们努力寻找自己职业的合适的社会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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