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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承担受托人责任的信托法理

董事承担受托人责任的信托法理


the trust law’s principle of a director’s duty as a trustee


卢晓亮


【摘要】现行观点主要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董事责任,且英美法和大陆法有不同的观点。在英美法上主要有信托关系说、代理关系说、特殊关系说和混合关系说。在大陆法上主要有代理关系说和委任关系说。笔者认为,透析董事责任应当从股东、公司、董事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本文将首先论证公司制是一种专项自益信托制度,以阐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信托关系。然后,通过信托法关于受托人授权的原理以及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论证董事是经公司授权进行信托的事务性或行政性行为的被授权之人。所以,股东、公司、董事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信托关系;公司与董事之间是授权关系(亦可称为委托关系、委任关系)。最后,由于董事作为公司(受托人)的被授权人,依据信托法原理,得出董事应当在被授权范围内承担受托人责任的结论。
【关键词】信托、董事、授权、受托人责任
【全文】
  一、公司制是一种专项自益信托制度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济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① 公司制的基本原理是股东(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公司(受托人),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股东(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处分。信托制的基本原理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从基本原理进行比较,二者在财产流转、财产管理上几乎完全一致。公司制中的股东实际上就处于信托制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地位,公司就处于信托制中的受托人地位。通过下面信托制与公司制的进一步比较,将会发现公司制符合信托制的各项主要原则。
  (一)公司制符合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原则
  信托作为英美法上的特有制度,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受托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分割的外观表征。一方面,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他可以像真正的所有人一样,积极地在法定和约定的范围内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当事人而与其进行交易行为 。另一方面,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事实上充分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并在一定条件下获得信托财产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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